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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菌物学会(MSC)

    中国菌物学会(MSC)

    中国菌物学会是经8位生物学院士推荐1992年国家科委和中国科协批准、民政部登记,于1993年5月成立的行业协会。其前身为1980年成立的中国植物学会真菌学会。本会是从事菌物学科研、教学及生产的2000多名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学术性团体组织,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会员占会员总数的40%以上。中国菌物学会2000年10月被批准加入中国科协。
    中国菌物学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菌物学会,英文名称:Myc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MSC。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菌物学科研、教学及生产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为实现共同意愿的学术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团结广大菌物学工作者,为繁荣我国的菌物学事业,促进科研与生产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与菌物学科相关的学术活动;
    (二)编辑学术期刊;
    (三)组织科学考察,写出考察报告,为国家有关学科的规划提供信息和建议;
    (四)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与菌物学科相关的展览及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等,普及菌物学科学技术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各层次会员的学术水平和国民知识水平;
    (五)加强与生产部门的联系,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菌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合理要求;
    (七)对有关企业生产的菌物制品进行监督;
    (八)加强与全国有关学会的联系,积极开展学科间的学术交流;
    (九)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合作研究、联合培养人才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需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同等学历或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相当于上述水平的与菌物学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和检验检疫人员;
    (二)积极支持和热心于本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科学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三)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由本单位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接纳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会员二人或单位介绍;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7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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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学会、社会团体法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代管。1978年10月在北京成立。曾用名:中国工业经济管理研究会、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第一任会长:马洪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所长、著名经济学家);第二任会长:郑新立研究员(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著名经济学家);现任会长:江小涓研究员(国务院原副秘书长、著名经济学家)。曾任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戴伯勋教授(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原院长),吴家骏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副所长),吕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现任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史丹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的业务范围:调查与研究工业经济(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编写高等院校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教材,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编写、出版经济类图书、刊物;承办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开展人才培训和国内、外经济与管理教育的交流活动。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现有会员单位120家,其中包括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目前设有11个专业委员会。每年举办高层次论坛,组织会员单位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学界与企业界对接,中外学术交流、互访等。学会会刊:《中国工业经济》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工业经济研究所主办);学会内刊《产业论丛》(中国工业经济学会主办)。
    宗旨:发挥人才集中和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工业经济(产业经济)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为提高我国工业经济科学水平,加速我国工业经济的改革、开放、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CHINA SOCIETY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CSIE)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发挥本会人才集中和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的研究工作,为提高我国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学科水平,加速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贡献力量。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挂靠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北京西城区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院2号楼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调查与研究工业经济(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
    (二)编写高等院校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教材,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编写、出版经济类图书、刊物。
    (三)承办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
    (四)开展人才培训和国内、外经济与管理教育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本会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代表性成果;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重大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理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研究总结本会工作,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与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理事长,任职必备的条件如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理事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理事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5年10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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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医学会

    浙江省医学会

    浙江省医学会(Zhejiang Medical Association)成立于1932年,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浙江省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广泛、作用最显著的医学科技团体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学会在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在省科协的指导下,紧紧围绕“抓学会活动,促学科建设,推动卫生事业发展”这一中心,着重抓住“以学术交流为基,以服务会员为本”两个基本点,努力搭建好“为学术建设服务,为经济社会服务,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三个服务平台,着力构建“开放协作型、学习创新型、权威指导型、人性化型”的四型学会组织,工作稳健有序,成效显著。
    学会经过八十多年的发展,拥有齐集的学科门类、丰富的专业资源和强大的专家阵容。现已有99个专科分会,注册会员近3万名,团体会员108家,会员中有两院院士5位。
    学会多年来致力于学术交流精品化建设,平均每年开展百余次学术交流活动;大力开展各项科技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各类医学人才培养及行业调研,大力推进医学科普宣传和基层医疗扶持活动;创办的品牌学术期刊《浙江医学》、《心电与循环》深受全省医务工作者的欢迎;主动承接各类政府转移职能,如继续医学教育、医学鉴定等;主办的科普报刊《生活与健康》在读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浙江省医学会规模:学会经过七十余年的发展,组织建设日趋完善,会员人数不断增加,学术气氛日渐活跃,承担职能日益增多。现有61个专科分会、1个筹委会,已有注册会员2.36万余名,团体会员103家,会员中有4位两院院士,每年开展百余次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学会办事机构现有专兼职工作人员80余人,设有职能科室5个(办公室、人事科、行政科、医学考试办公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业务科室6个(学术组织部、科技发展部、继续医学教育部、科普信息部、杂志社编辑部、报社编辑部),拥有浙江省医学会门户网及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网两个网站。学会在开展高层次高质量学术活动、出版医学杂志、宣传科普知识、对外交流等工作的同时,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转移,积极争取并承担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考试考务、医学科技成果及创新奖评审、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鉴定、医疗扶持、新技术新成果推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定价认定、医疗广告审查等多项政府委托的工作,屡次受到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等有关部门表彰,荣获“全国先进民间组织”、“全国学会之星”、“中华医学会全国优秀单位会员”、“浙江省先进社会团体”、“浙江省科普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在省内外科技界享有良好的声誉,为浙江省卫生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在卫生事业改革的新形势下,浙江省医学会作为省内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作用最显著的医学学术团体,应积极担负起时代赋予的责任,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坚持“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紧紧围绕“抓学会活动,促学科建设,推动卫生事业发展”这一中心,着重抓住“以学术交流为基,以服务会员为本”两个基本点,努力搭建好“为学术建设服务,为经济社会服务,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三个服务平台,着力构建“开放协作型、学习创新型、权威指导型、人性化型”的四型学会组织。学会上下要以“抓学术、优服务、强凝聚、创发展”为核心目标,在各个工作领域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创新发展,为我省构建“民本卫生”、“和谐卫生”,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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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部共建电工装备可靠性与智能化国家重点实验室

    省部共建电工装备可靠性与智能化国家重点实验室

    省部共建电工装备可靠性与智能化国家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家智能制造和京津冀区域能源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围绕电工装备高效、智能、可靠、安全运行的核心目标,在电工装备可靠性与失效机理、电工装备电磁综合效应、先进电工材料微结构与性能调控、电工装备状态感知与智能控制四个研究方向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我国占领该领域国际制高点,并为我省乃至全国电工装备制造产业的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实验室具有“电气工程”国家双一流学科,“电机与电器”国家重点学科,“电气工程”和“生物医学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电气工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电气工程”河北省强势特色学科。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电工理论与新技术专委会、电工产品可靠性专委会、生物电工专委会均挂靠在本实验室。依托实验室建设的电工产品可靠性技术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也于2018年正式获批。
    2017年实验室批准建设以来,在电工装备可靠性设计与评价、工程电磁场综合效应、先进材料测试与模拟、先进装备控制与系统集成等方面取得系列研究成果,主持国家级项目62项,其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4项、国际合作重点项目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1项、重点项目4项、联合基金重点项目1项;与国电联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合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获省级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一等奖6项;发表学术论文600余篇,其中SCI期刊论文282篇,EI期刊论文370篇;出版学术专著4部;获授权发明专利77项,实用新型专利50项。
    实验室在国家科技部、河北省科技厅的指导下,严格按照《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高标准建设目标,立足河北,面向京津冀,辐射全国,争创国际一流,为促进电气、机械、材料、信息等学科发展、提升京津冀乃至全国的电工装备水平、保障新一代能源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提供科技支撑。
    科技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建设省部共建电工装备可靠性与智能化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为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大创新驱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力度,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根据《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荐和专家论证,认为省部共建电工装备可靠性与智能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已基本具备建设运行条件。现决定批准省部共建电工装备可靠性与智能化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运行(名单附后),建设运行期5年。
    河北省人民政府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建设和管理原则,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突出地方特色,将实验室作为吸引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在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重大项目立项、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支持。在建设运行期内,每年为实验室提供1000万元专项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日常运行、开放课题设立、人才引进培养、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等。
    科技部协助该实验室建立与业务对口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国家科研基地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关系,提升该实验室的研究能力和科研水平;将统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和基地人才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实验室科研能力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
    河北省科技厅作为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实验室建设运行期内,在每年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支持,在实验室团队建设、高端人才引进、领军人才培养和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实验室依托单位河北工业大学需为实验室建设提供实验用房、科研仪器设施、科研经费等必要的基础条件,并在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建设运行期内,河北工业大学每年提供1500万元平台建设和运行经费,并支持实验室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管理模式和制度,给予相对独立的人事决定权。
    实验室建设运行要依据专家论证通过的《省部共建电工装备可靠性与智能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实施方案(2018-2022)》,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建设运行期间,实验室应按照《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坚持高标准建设目标,进一步凝练发展方向,提升科研水平,加强队伍和实验条件建设,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努力成为区域内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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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哲学社会科学外文OA资源数据库

    哲学社会科学外文OA资源数据库

    哲学社会科学外文OA资源整合与服务平台拥有哲学社会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的学术期刊8599种,含734万篇元数据,含685万篇全文文献。该平台通过与进口出版物审读系统无缝链接,实时进行进口出版物的内容审核;数据内容丰富、更新及时,功能完善,支持按文献类型、语种、出版国别、出版时间、学科主题等多维度分面检索;为国内外哲学社会科学及相关学术研究者提供全面、方便、及时、安全的文献信息保障服务。 哲学社会科学外文OA资源数据库即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名下数据查询数据库,该数据库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牵头,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配合建设“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的一共建设,并服务于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的数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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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SSD)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SSD)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SSD)建设背景:“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简称“国家期刊库(NSSD)”是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建设,中国社会科学院承建的国家级、开放型、公益性哲学社会科学信息平台,具体责任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调查与数据信息中心)。作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于2012年3月正式启动,系统平台于2013年7月16日上线开通。
    期刊数据库建设以“公益、开放、协同、权威”为定位,以整合学术期刊数据资源,推进学术资源的公益使用、开放共享,推进学术研究方法和手段创新,推进科研成果普及转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目标。计划两年时间,完成学术期刊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十二五”末,初步建成一个国家级、公益性、开放型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数据库。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SSD)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与数据信息中心,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建设和领导的规模化、规范化的调查、研究和咨询机构,与配套建设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一同免费向公众提供学术资源。作为面向国内外各类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的数据库、社会调查、数据分析功能的综合性信息发布中心,它覆盖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国际、社会政法、文哲、史学等哲学社会科学主要研究领域。国家期刊库旨在建设成为我国国内最大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精品期刊数据库,最大的社会科学开放获取平台,实现学术资源的开放共享,为学术研究提供有力的基础条件,促进学术成果的社会传播,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走向世界。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SSD)建设定位:公益、开放、协同、权威。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SSD)建设目标: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牢固树立精品意识,面向未来,建设成为综合性哲学社会科学信息平台。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SSD)建设资源:收录精品学术期刊2000多种,论文超过1000万篇以及超过101万位学者、2.1万家研究机构相关信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期刊187种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主办期刊80多种三大评价体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收录的600多种核心期刊回溯到创刊号期刊700多种,最早回溯到1920年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SSD)建设功能:提供人性化、多样化的功能服务,持续推出新功能、新服务;免费在线阅读和全文下载;多种论文检索和期刊导航方式;论文检索方式:题名、关键词、机构、作者、摘要、刊名、年份、分类号、ISSN、基金资助、全文检索;期刊导航方式:同步上线期刊导航、学科分类导航、核心期刊导航、社科基金资助期刊导航、中国社科院期刊导航、地区分类导航等;检索结果可进行聚类统计分析、多种排序、多种分面显示、导出等;多种用户定制功能:历史记录查询、定制推送、收藏订阅等;部分期刊实现与纸本期刊同步出版;学术统计以及评价。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SSD)建设使用方式:个人用户:注册后在任何地点都可以登录使用。机构用户:签署机构用户授权使用协议,在机构IP范围内无需登录,直接使用。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NSSD)建设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
    邮编:100732
    邮箱:qikan@cass.org.cn、nssdqikan@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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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

    2016年9月,中宣部部署,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牵头,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配合建设“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Documentation(NCPSSD)。这是一项由国家投入的公益工程,由国家免费向公众提供学术资源。2016年12月30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牵头承建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正式上线。
    2016年9月,中宣部部署,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牵头,教育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配合建设“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对该中心的建设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发挥中国社会科学院深厚的学术资源和人才优势,依托“一库一网一平台”,“一库”即海量数据库,包括社会科学图书文献数据库、学术期刊数据库、古籍善本数据库、科研成果数据库、社会调查数据库、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数据库、智库信息采集处理数据库、地方志数据库等专题库;“一网”即互联网;“一平台”即综合集成实验室研究平台,本着“合理规划、集中投入、联合共建、方便快捷、全国共享”的原则,经过3个多月的建设,实现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网站的上线运行。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每年会发布《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学术期刊数据库用户关注度报告(**年)》,报告基于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学术期刊数据库年度的用户使用数据,以在线阅读量与下载量作为基础设计“关注度指数”,重点统计分析了最受用户关注的期刊。
    新上线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主要开设有资讯、资源、专题、服务四个栏目,资源包括中文、外文学术期刊7000多种,还有外文图书、古籍等四类,上线文献数据超过1000万条,与国内60多家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网站导航链接,初步形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外文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成果数据库等特色资源数据库。
    未来,网站将不断完善,建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服务平台,建成为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提供开放型、公益性、权威性和学术性的文献保障与知识服务。中国社会科学院也将秉承人文思想与技术创新相结合的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学术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完善机制,加强管理,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社科信息文献保障机构,成为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离不开、用得好的重要平台,成为交流学术信息、传播学术成果的重要舞台,成为展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成就的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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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药理学会

    中国药理学会

    中国药理学会(Chinese Pharmacological Society,CNPHARS)最早是由中国生理科学会和中国药学会的药理专业委员会联合组成的我国药理学家进行学术交流的群众组织,1985年由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为国家一级学会。
    中国药理学会是由全国药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由会员、通讯会员和资深会员组成,目前正式注册会员近12000人,分别来自于全国药理学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医药企业等机构。中国药理学会聚集了全国在药理学相关的教学、科研、应用、生产、科普等领域的优秀药理学家。
    中国药理学会目前设有28个专业委员会:心血管药理、神经精神药理、中药与天然药物药理、生化及分子药理、临床药理、药物毒理、抗炎免疫药理、肿瘤药理、化疗药理、定量药理、药物代谢、制药工业、教学与科普药理、药检药理、生殖药理、海洋药物药理、抗衰老和抗老年痴呆药理、治疗药物检测、麻醉药理、补益药药理、药源性疾病学、网络药理、安全药理、药物基因组学、药物临床试验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了我国药理学在各方面的发展。
    中国药理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全国药理学工作者,开展广泛的学术活动,组织国内外药理学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全面提高我国药理学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我国药理学科学的发展、新药的研发和药物的科学应用。
    中国药理学会目前已经与美国、日本、法国、俄罗斯、英国等国家的药理学会建立了稳定的双边学术交流的合作关系,并于2006年7月在北京成功地召开了第15届世界药理学大会,来自全世界60多个国家的3000余名代表参加了大会,会议受到全体与会药理学家的一致赞扬,被国际药理学家联合会官员誉为世界药理学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
    中国药理学会主办有《中国药理学报》(英文版)、《中国药理学通报》、《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中药药理与临床》、《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杂志》、《医药导报》和《神经药理学报》等学术期刊,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药理学会的内部刊物《中国药理通讯》也为会员信息交流提供了平台。此外中国药理学会每年主办全国分析药理学学术大会,以推动分析药理学的发展,展现国内外分析药理学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
    中国药理学会经过老一辈药理学家卓越的工作和无私的奉献,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以及全国会员的共同积极努力,目前工作已取得了重大进展。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药理学会正在以新的姿态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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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动物学会(BZS)

    北京动物学会(BZS)

    北京动物学会成立于1947年10月10日,是由北京动物学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一个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也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市的广大动物学工作者,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北京动物学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每年举办“北京动物学学术研讨会”。近年来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开展科普宣教等方面集中开展工作,举办了一系列有关动物、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主题的科研科普活动,并在中国动物学会的指导下,联合华北地区的动物学会共同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为首都绿色文明发展积极助力。
    北京动物学会工作:
    (一) 积极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组织专科学术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 开展有关动物科学的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 编辑出版动物科学的学术及科普书刊;
    (四) 大力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 对国家科技(有关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定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 积极向有关组织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动物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 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动物学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 认定会员资格,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北京动物学会历史沿革:北京动物学会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四十年代。1947年10月10日,由北京大学生物系的沈同、李汝祺、王平、崔芝兰、等人发起成立了中国动物学会京津分会,1953年改为北京动物学会。1954年向北京市民政局申请备案,当时会员有70余人,挂靠在北京大学。文革之前学会的工作在沈同、李汝祺两位教授的领导下进行。文革期间学会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80年后,北京动物学会恢复正常学术交流活动。在王平、钱燕文、冯祚建、左明雪、许崇任等理事长的带领下,北京动物学会不断发展壮大,学术交流活动逐年增多,在国内外产生了重要影响。
    北京动物学会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动物学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ZOOLOGICAL SOCIETY,缩写:BZS)。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动物学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动物学工作者,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天桥南大街126号。
    邮 编:100076
    邮 箱:bjdwxh2018@126.com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南海子麋鹿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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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动物学会

    中国动物学会

    中国动物学会于1934年8月23日在江西庐山莲花谷青年会宣告成立,签名发起计30人。会址初设在南京博物馆,后改在上海前中央研究院动物研究所,并于南京设通讯处。学会成立时,约有会员50余人,发展至今有会员17589人。在1950年以前,曾经选出第1—7届理事会;1951年后共进行了第8—16届理事会的换届改选。
    中国动物学会宗旨:
    中国动物学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动物学科技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动物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动物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动物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推动我国动物科学的发展和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有关动物科学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组织专科学术讨论会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 开展有关动物科学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人才培养;
    (三) 编辑出版动物科学的学术及科普书刊;
    (四) 普及动物科学知识,传播推广先进技术,组织、举办科技展览;
    (五) 对国家科技(有关动物学的)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称资格审定、动物科学名词、名称、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 向有关组织反映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合理化建议,维护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动物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 促进民间国际动物科学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动物学科科学工作者的联系;
    (八) 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动物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动物科学及相关的培训班、讲习班等,不断的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九) 举荐人才,表彰、鼓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动物学科工作者。
    目前,本会下属15个二级分会(专业委员会),设立了12个工作委员会和学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并联系着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学会(未含港、澳、台)。
    本会努力贯彻科教兴国方针,多次召开国内、外和海峡两岸学术研讨会,以促进学术交流,取得了良好成绩。我会积极派团参加相关专业国际会议,同时申办国际会议在我国召开,2002年成功举办第23届世界鸟类学大会、第19届国际灵长类大会、第四次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比较内分泌学术研讨会,2004年举办了第19届国际动物学大会及2005年举办了第12届国际原生动物学大会,2007年举办了第四届国际鸡形目鸟类学术研讨会,2016年将在中国承办第八届世界两栖爬行动物学大会。
    本会重视对动物学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培养,召开青年学术研讨会,设立了学会青年科技奖,推荐、表彰青年人才,使其脱颖而出,成为学科带头人。本会响应中共中央的号召,围绕国内经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开展活动,2000年7月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了“中国动物学会西部大开发项目研讨会”,此次会议在科技工作者与西部的企业及西部的高校、科研机构等之间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促使和吸引了更多的生命科学工作者关注和参与西部大开发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2011年开展“牧区鼠类泛滥防治培训班” 对牧民进行鼠害防治新技术以及鼠害监测技术培训,动员牧区人民灭鼠;普及灭鼠知识;保护生态平衡。
    学会于1934年成立,1935年创办学术刊物《中国动物学杂志》,即今《动物学报》前身。嗣后陆续创办了《生物学通报》(1952年创刊,与中国植物学会、北京师范大学合办)、《动物学杂志》(1957年创刊)、《动物分类学报》(1964年创刊,与中国昆虫学会合办)、《兽类学报》(1981年创刊,我会兽类学分会和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合办)、《蛛形学报》(1992年创刊,我会蛛形学专业委员会与湖北大学合办)、《医学昆虫与寄生虫学报》(1994年创刊,与中国昆虫学会、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合办)、《动物学研究》(1980年创刊,与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合办)、《Chinese Birds》(2010年创刊,与北京林业大学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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