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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机构”网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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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科学与水工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JRC)

    水科学与水工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JRC)

    水科学与水工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依托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简称“南科院”)建设,于2014年通过科技部认定,成为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指由科学技术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在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国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创新型企业和科技中介组织等机构载体,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不同类型。国合基地的建立旨在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国合基地成为国家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到目前为止,科技部先后共认定了29个国际创新园、169家国际联合研究中心、39家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405家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形成了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与创新平台。
    南科院的前身是建于1935年的中央水工试验所,为我国最早的综合水科学研究机构,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社会公益类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承担水利交通能源领域具有方向性、关键性和综合性的科学研究,拥有40多个具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研究方向、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部级重点实验室和4个部级工程研究(研发)中心,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
    中心目前的正式合作伙伴包括了来自荷兰、英国、美国、保加利亚、瑞典、比利时等国的7家国外顶尖水科学研究院所及高等院校,近年来开展了“多层次、多领域、多渠道、多形式”的国际合作活动,合作网络不断拓展扩大,在水科学与水工程领域取得了丰硕的国际合作成果,是我国在该领域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窗口和渠道之一。
    水科学与水工程国际联合研究中心(JRC)目前与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NHRI)、三角洲研究院(Deltares)、代尔夫特国际水教育学院(IHE-Delft)、华灵富水力研究公司(HR Wallingford)、乔治梅森大学(GMU)、黑海·多瑙河研究发展协会(BDCA)、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院(SEI)、比利时弗拉芒斯水利研究院(FHR)建立伙伴关系。

    jrc.nhri.cn - 2021-12-05 - 收藏
  •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nhri)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nhri)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建于1935年,原名中央水工试验所,是我国最早成立的综合性水利、交通、能源科学研究机构;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社会公益类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承担水利、交通、能源等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基础性和关键性的科学研究任务,与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水利部水闸安全管理中心)一体化管理,兼作水利部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水利部大坝安全监测中心。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Nanjing Hydraulic Research Institute)简称南京水科院,是中国综合性水利科学研究机构、国家级社会公益类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承担水利、交通、能源等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基础性和关键性的科学研究任务。同时受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领导。
    历经80多年的发展,南京水科院已发展成为拥有50多个具有鲜明特色和优势的专业研究方向、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水利科研机构。现设水文水资源研究所、水工水力学研究所、河流海岸研究所、岩土工程研究所、材料结构研究所、大坝安全与管理研究所、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农村水利研究所、生态环境研究所、海洋资源利用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和南京瑞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等研发机构。建有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以及水利、交通、能源行业9个部级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办并定期公开出版8种学术期刊(包含英文期刊)。建有院本部科研及科技创新基地、铁心桥水科学与水工程实验基地、滁州水文实验基地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防洪演练基地、杭州农村电气化与再生能源研发基地、当涂科学试验及科技开发基地、无锡河湖治理研究基地。
    南京水科院秉承“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科研精神,坚持“科学、规范、诚信、卓越”的质量方针,组织开展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研究,取得了一大批重要研究成果,以黄文熙院士、严恺院士、窦国仁院士、沈珠江院士、张建云院士等为代表的科技工作者为我国的水利、交通、能源的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自1978年全国科技大会至2019年底,南京水科院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752项,其中国家级奖励84项。出版专著490部,获国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868项。
    全院现有科研人员1300余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英国皇家工程院外籍院士1名,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等国家和部省级人才90余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700多人,是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荣获“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称号。南京水科院是国家首批相关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现设有水利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及12个学科硕士点,设有水利工程博士后流动站。
    1978年全国科技大会至2015年底,南京水科院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进步奖595项,其中国家级奖励77项。出版专著420多部,获国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435项。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是国家首批相关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设有水利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及12个学科硕士点,设有水利工程博士后流动站。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定期公开出版《水利水运工程学报》、《海洋工程》(中文版)、《中国海洋工程》(英文版,国外发行)、《岩土工程学报》、《水科学进展》、《小水电》、《SHPNews》等7种期刊。

    www.nhri.cn - 2021-12-05 - 收藏
  • 山东省法学会

    山东省法学会

    山东省法学会成立于1984年12月,是山东省法学界、法律界的全省性的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
    山东省法学会主要任务是团结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繁荣法学研究,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制定法学研究的规划和计划,围绕国家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开展多学科、多层次的法学研究;参与地方法规的草拟、论证工作,参与法制宣传和法学教育,参与培养法学人才的工作;对地方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实践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根据授权,开展同国(境)内外法学团体和法律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编辑出版法学期刊和法律图书资料。
    山东省法学会按照学科特点和研究方向,成立27个学科(专业)研究会。30年来,山东省法学会及各研究会紧紧围绕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的职责,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积极为山东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组织开展了多学科、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学研究活动,召开各种学术研讨会、座谈会、论证会共400余次;与全国100多个法学团体、法学教学、科研单位和法律实务部门建立了多种形式的交流协作关系;多次派代表参加世界法律大会、世界宪法大会、亚太法协大会,随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荷兰、日本、朝鲜、澳大利亚、新西兰、西班牙等国家进行学术访问,先后组团赴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地区、中国澳门地区、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进行学术访问,发挥了对外法学交流主渠道作用。
    山东省法学会主办的《法学论坛》(双月刊)自1986年创刊以来,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成就,努力传播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在繁荣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多次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期刊和华东地区优秀期刊,被列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为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工作,促进理论的传播和成果的转化,省法学会先后编辑出版了《齐鲁法学论丛》、《齐鲁法学文库》等文集40余(卷)本,编辑出版了《山东省法学会大事记》(1984-2009)。
    自1983年开始,组织参加了全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活动,有103项成果获奖;从1991年开始,每年组织开展全省法学优秀成果评奖活动;为培养选拔我省优秀中青年法学人才,省法学会与省委政法委、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联合开展了两届“山东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对评出的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和荣获提名奖的专家学者进行了通报表彰。

    www.sdsfxh.org.cn - 2021-12-03 - 收藏
  • 中华护理学会

    中华护理学会

    中华护理学会(Chinese Nursing Association,CNA),是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联系广大护理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其宗旨是团结广大护理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中国护理科学事业,促进护理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和进步,为保护人民健康服务。中华护理学会作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之一,受中国科协和国家卫计委(原卫生部)双重领导,其总会设在北京,全国三十一个省、市、自治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均设有地方护理学会。2013年5月8日中华护理学会获准加入国际护士会。
    1914年以来,共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2次,进行了各届理事会改选(见表1)。1922年加入国际护士会,并积极参加其活动,1949年后终止。1920年创刊《护士季报(中英文版)》。现出版学术期刊《中华护理杂志》(月刊)、《中华护理学会会刊》(双月刊)和《华护信息》(季刊),与河北日报社联合主办《现代护理报》(半月报)。1920年1月出版中国第一本护理专业刊物《护士季报》(中英文对照),报道各医院护理工作及护理教育情况,各专科护理技术及会务消息。1923年10月起改名《中华护士季报》。1920~1949年共出版25卷(每卷4期),在此期间,学会还翻译出版“教学大纲”及各科护理教材等。
    中华护理学会是中国建立最早的专业学术团体之一。自成立至今,走过了94年漫长而不平坦的路程,经历了旧社会初创→坎坷四十年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进步→起伏和近二十年繁荣→发展三个主要阶段。
    中华护理学会进行的主要活动为:①组织全国性学术会议,交流护理经验。②举办各种学习班提高在职护士业务水平。③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改进护理工作建议。④开展国际学术交流,邀请外国专家讲学和选送护士外出参加国际护理会议、考察或进修。⑤发行护理杂志。学会已成立了内、外、儿、妇、精神、中医等11个专业的学术委员会。省级学会30个(台湾除外)。1987年统计全国会员为78797人。
    中华护理学会作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自然科学专门学会之一,受中国科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双重领导。其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能。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www.cna-cast.org.cn - 2021-12-03 - 收藏
  • 重庆市医学会

    重庆市医学会

    重庆市医学会成立于1940年4月(曾用名中华医学会重庆分会、重庆医学会,1997年正式更名为“重庆市医学会”),是由全市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注册登记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近年来荣膺国家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中华医学会“优秀地方医学会”,原市卫生局(原市卫生计生委)“目标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市卫生健康委“先进基层党支部”,市民政局“全市先进社会组织”、“5A级社会组织”,市科协“三星级学会”、“标兵学会”、“川渝一流学会”和“科协年度工作考核特等奖”等多项殊荣。
    风雨兼程、薪火相传,重庆市医学会不断发展壮大,学会的学术影响力、会员凝聚力、社会公信力和自主发展能力得到显著增强。截止2021年5月,学会有4个工作委员会,80个专科分会,159家单位会员,10000余名个人会员,涵盖了全市医学科技各个专业的骨干人才,是重庆地区影响力最大的医学学术团体之一。
    重庆市医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重庆市医学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和办会宗旨,按党章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医学科技工作者,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传播医学科学知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法组织医学鉴定工作。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重庆市医学会工作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领域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
    (四)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按规定加强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交往,除搞好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及片区性、网络性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外,积极组织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以促进全市卫生事业的发展;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及时提出各个时期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
    (七)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按规定评选和奖励我市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发现、培养、推荐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按规定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法组织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工作和开展鉴定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www.cqma.cn - 2021-11-28 - 收藏
  •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简称中科院上海光机所)是中国建立最早、规模最大的激光专业研究所,成立于1964年,已发展成为以探索现代光学重大基础及应用基础前沿研究、发展大型激光工程技术并开拓激光与光电子高技术应用为重点的综合性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简称:上海光机所)成立于1964年5月,是我国建立最早、规模最大的激光科学技术专业研究所。发展至今,已形成以探索现代光学重大基础及应用基础前沿、发展大型激光工程技术并开拓激光与光电子高技术应用为重点的综合性研究所。研究所重点学科领域为:强激光技术、强场物理与强光光学、空间激光与时频技术、信息光学、量子光学、激光与光电子器件、光学材料等。
    中科院上海光机所全所现有职工1000余人,专业技术人员900余人,先后有9位专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在读研究生700余人。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中科院-中物院”联合实验室1个、中科院重点实验室4个、上海市重点实验室1个。
      建所以来,上海光机所完成了一系列重大科研项目,包括重大的光学与激光前沿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大型的激光应用工程研究等。截止2020年底,共获国家级奖励49项,中科院奖励131项,省部级奖励139项,申请专利4587项,授权2870项。
      上海光机所建成国内仅有、国际为数不多的兼具大能量短脉冲激光加载和主动探针光功能的“神光Ⅱ”综合高功率激光装置,达到世界最高水平峰值功率12拍瓦的超强超短激光装置,国际上首次观察到基于激光加速的自由电子激光辐射非线性效应的新一代超强超短激光综合实验装置等大科学装置。建有空间激光原子冷却和冷原子钟、空间全固态激光器、高性能激光材料和器件等研究平台。
      上海光机所积极推进院地合作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已形成长三角一体化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格局。南京先进激光技术研究院已打造成国内一流的智能激光制造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杭州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专注于打造一流的激光硬科技产业技术工研院;牵头承担的上海先进激光产业创新技术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是上海市第16家,也是第一家“自下而上”挂牌成立的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
      上海光机所是科技部首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与十多个国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与俄罗斯、以色列、日本和韩国等发达国家研究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上海光机所是首批上海市科普教育基地,是全国第七家、上海市首家国家科研科普基地。入选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
      上海光机所以突出的科研成绩和自身的学科优势确立了在国内外科技界的地位,为我国现代光学和激光与光电子学的发展及应用做出了突出贡献。
      面向新时代,上海光机所正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再出发,勇于承担时代责任,锐意创新、开拓进取,充分发挥上海光机所从激光材料、核心器件到系统集成的建制化研发优势,打通从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创新到应用示范的创新价值链,为国家需求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努力把上海光机所建设成为世界激光科技研究中心,成为国家可以信赖的战略科技力量,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不可替代的贡献!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设8个实验室,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中科院-中物院”联合实验室1个,中科院重点实验室4个,上海市重点实验室1个,合作共建研究机构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强场激光物理国家重点实验室;中科院重点实验室:中科院量子光学重点实验室、中科院空间激光通信及检验技术重点实验室、中科院强激光材料重点实验室、中科院高功率激光物理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上海市全固态激光器与应用技术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图书馆馆藏中文科技图书2万册、外文科技图书3万册、中文科技期刊合订本2万册、外文科技期刊合订本10万册,中文现刊200余种,外文原版期刊100余种,并拥有50余篇的中外文光学电子期刊全文资源。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有在研项目447项(包括新增项目146项)。其中: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课题82项(新增37项);主持(或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和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项(新增1项)、承担(或参加)课题17项(新增4项);主持(或承担)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项目56项(新增28项);主持(或承担)科技部支撑计划课题1项,主持(或承担)科技部国际合作项目4项;主持(或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5项(新增1项)、面上项目42项(新增14项)、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重点项目2项(新增2项)、国家基金创新群体1项;主持(或承担)院重点部署项目6项,承担院重点国际合作项目2项(新增2项),承担院地合作项目3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仪器研制项目1项,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仪器研制项目3(新增1项),参加科技部重大仪器研制项目5项(新增2项),承担院仪器研制项目4项(新增2项);承担上海市科研项目42项(新增15项)。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年均获得专利授权200余项,专利申请数一直名列全国科研机构前茅。上海光机所年均发表论文600余篇,科技论文三项指标(SCI收录论文、论文被国外引用、国内期刊论文)连年位于全国科研机构前列。2014年,共发表论文共604篇,其中SCI论文375篇。
    国家实施专利制度以来,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申请专利3340项,获授权专利2070项。近几年,年均获得专利授权200余项,专利申请数一直名列全国科研机构前茅。2014年,共申请专利264项(其中:发明专利237项),获授权专利122项(其中:发明专利101项)。
    中科院上海光机所学术期刊有《中国激光》、《光学学报》、《激光与光电子学进展》、《Chinese Optics Letters》、《光电产品与资讯》。
    中国科学院上海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微纳光电子功能材料实验室研究员王俊课题组在二硫化钼(MoS2)简并双光子吸收的层数依赖特性研究方面取得进展,为过渡金属硫化物的非线性光学性质研究以及在光子学方面的应用提供了理论和实验指导。相关研究成果发表于Photonics Research 7, 762-770 (2019)。

    www.siom.cas.cn - 2021-11-26 - 收藏
  •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坐落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东莞,于2017年12月22日启动建设,2018年4月完成注册,是广东省第一批省实验室之一,布局有前沿科学研究、公共技术平台和大科学装置、创新样板工厂、粤港澳交叉科学中心四大核心板块,探索形成“前沿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究→产业转化”的全链条创新模式,定位于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新材料研发南方基地、国家物质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粤港澳交叉开放的新窗口。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成立于2018年,坐落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东莞,是广东省首批启动建设的四家省实验室之一。以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为牵头单位,广东省科技厅为指导单位,东莞市政府、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为共建单位。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坐落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东莞,于2017年12月22日启动建设,2018年4月完成注册,是广东省第一批省实验室之一。布局有前沿科学研究、公共技术平台和大科学装置、创新样板工厂、粤港澳交叉科学中心四大核心板块,致力探索“前沿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究→产业转化”的全链条创新模式。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以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为牵头单位,广东省科技厅为指导单位,东莞市政府、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为共建单位,总体规划1200亩,首期计划投资经费超过50亿元,目标定位为建成有国际影响力的新材料研发南方基地、未来国家物质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粤港澳交叉开放的新窗口。
    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设有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国际顾问委员会、招聘委员会和产业化委员会等机构。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基建规划
    总体规划:实验室位于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中部,紧邻散裂中子源,占地约1200亩。
    建设理念:给科学家创造头脑风暴的汇聚点,给企业家提供创新产品的输出源,给公众打造普及科学知识的圣地。
    工程进展:一期工程于2019年6月动工,计划于2020年底交付。未来,将建成一座占地面积近18万平方米,涵盖材料博物馆、多栋实验楼、会议中心等单体建筑的大型科学园区,并且整体设计将岭南建筑风格与现代理念相结合,为实验室开展各项材料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合作提供良好载体。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核心板块
    前沿科学研究:是以前沿研究为基础,瞄准材料领域基础科学前沿问题,针对我国材料领域的关键技术问题,实现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原始性重大突破、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破解关键领域重大科技难题的平台。
    公共技术平台和大科学装置:针对材料设计、制备、加工、表征、测量、模拟,建设系统的、综合性用户开放平台,包括中子科学平台、材料制备与表征平台、微加工与器件平台、材料计算与数据库平台,以及“材料智造”为目标的大科学装置(将在二期进行建设)。
    创新样板工厂:实验室科技成果进行小、中试孵化的物理载体和服务平台,致力于推动实验室的产业技术研究与产业转化,培育一批有发展潜力的新材料高科技企业,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强力引擎。截至2020年11月,已从大学、科研院所及高科技企业引进24个优质项目,成立产业化公司20多家。
    粤港澳交叉科学中心:负责整合国际学术资源,通过建立跨学科、跨产业的创新生态,服务于粤港澳湾区产业集群。旨在建成高水平、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的平台;以材料科学为核心,面向生命、能源、先进制造、人工智能等多学科交叉,持续关注国内外相关科学前沿和最新动态,开展交叉合作,提供创新思想和成果源泉。

    www.sslab.org.cn - 2021-11-18 - 收藏
  • 山东省园艺学会

    山东省园艺学会

    山东省园艺学会于1979年8月28日在泰安召开成立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有省内大专农林院校的教师,省、地(市)的农业科研单位,各地(市)及重点名特产瓜、果、菜产区的农林、城建绿化部门等41个单位的58名代表。山东农学会副理事长陈瑞太院长,省农科院、农业局、科技出版社、山东科技报、地区科委均派代表参加指导。
      会议共收到各种学术论文和专题报告43篇,其中果树方面的21篇,蔬菜专业的15篇,园林绿化的7篇。大会交流了山东果树所张勇副所长“我所果树科研进展情况及今后主攻方向”的介绍,李家文教授作了美籍华人唐报维博士来我省考察蔬菜、瓜类作物品种资源情况的报告;山东农学院俞衡教授和石荫坪同志分别就中国牡丹的由来与发展和肥城桃花粉母细胞减数分裂的研究作了专题报告。会议还放了北农大教授、全国园艺学会理事长沈隽教授今年8月17日应山东果树所、山东农学院邀请就:“果树的矿质营养与施肥”专题报告的录音,受到与会同志的重视与好评。
      会议回顾了我省园艺科学发展历程。早在五十年代中期我省曾有过园艺学会的组织,俟后纳入省林学会,蔬菜专业留在农学会内。园林绿化则由土建学会领导,虽各有依归,但发展是不平衡的。这次殊途同归,欢叙一堂,畅谈国内外大好形势,深切感到在党的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的精神鼓舞下,迎来了我省园艺科学的春天。
      会议还分专业进行了学术交流,并为加速我省实现农业科学现代化,提出了建议和意见,最后经过反复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由26人组成的理事会,李家文教授任理事长,张勇、王继忠同志任副理事长,理事会下设果树、蔬菜、园林三个学组,会议并研究制定了今后学术活动计划。
    山东园艺学会是全省园艺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和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省园艺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有:《落叶果树》、《成龄苹果园结构优化与郁闭园改造关键技术》、《果树设施栽培技术》、《苹果优质花果管理与灾害防控技术》、《山东果树》、《苹果学》。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龙潭路66号
    邮编:271000
    山东园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园艺学会。英文译名:Shandong Society for Horticultural Sciencies,缩写为SSFH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园艺专业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从事园艺行业的单位会员 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园艺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推动我省园艺科技、教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组织全省园艺专业科技工作者和各界人士,围绕我省园艺产业振兴和科学技术发展重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园艺科技和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坚持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促进园艺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坚持学术民主,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风尚,努力为广大园艺科技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园艺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为山东园艺产业强省建设和乡村振兴做出积极贡献,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泰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紧密对接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园艺科技与学术交流,组织科学技术学术课题研究及科学考察、调研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园艺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开展现代园艺科技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技术水平;
      (三)开展园艺学科的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广大会员和广大园艺科技人员的科学素养和科技水平;
      (四)编辑出版园艺学术期刊、学术专著、科普读物及有关科技信息资料,传播先进的园艺科技和科学管理经验;
      (五)组织本学科的专家协助政府对园艺行业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为党和政府建言献策,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六)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园艺项目论证、科技评估、成果评价、技术标准制定、科技奖励推荐,并积极拓展其他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七)积极开发和推广园艺学科的科研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高效转化。
      (八)加强与有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和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及科技合作;
      (九)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优秀论文评选、科技成果评审、优秀人才推荐。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 ) 个人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助理教授、讲师、农艺师、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者;
      (4)大专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中专毕业4年)以上者,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工作者;
      (5)具有长期生产实践经验、特殊专长、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园艺工作者;
      (6)关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相应园艺专业知识的企业家、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和领导干部。
      (五)单位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从事与园艺行业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组织,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会员推荐或所在单位推荐(不含单位会员) ;
      (四)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学会秘书处)按照《山东园艺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七)可以要求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 )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科普、推广服务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及科普读。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以上任职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参与学会管理,若连续2年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将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园艺事业,热心学会工作,事业心、责任心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制定本会长、短期发展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和解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六)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业务活动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 七 )完成学会指派的工作;
      (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或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20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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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计算机学会(CCF)

    中国计算机学会(CCF)

    中国计算机学会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学术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成员。
    学会前身是成立于1962年的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专业委员会,1966年至1978年文革期间停止活动,1979年1月在北京召开恢复学会活动大会,改名为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学会,1985年3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转发国家体改委批准成立中国计算机学会。
    据2018年6月中国计算机学会官网显示,学会下设12个工作委员会,36个专业委员会。截至2018年4月2日,学会有31个地方会员活动中心。
    CCF是中国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宗旨是为本领域专业人士的学术和职业发展提供服务;推动学术进步和技术成果的应用;进行学术评价,引领学术方向;促进技术和产业应用一线的交流和互动;对在学术和技术方面有突出成就的个人、企业和单位给予认可和表彰。
    中国计算机学会(CCF)主办或参与的交流活动包括:中国计算机大会(CNCC)、青年计算机科技论坛(YOCSEF)、青年精英大会(CCF Young Elite Forum , YEF)、未来计算机教育峰会等。
    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刊有:《计算机学报》、《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学报》、《计算机科学技术学报》、《计算机研究与发展》、《软件学报》、《计算机应用》、《计算机工程与应用》、《计算机技术与发展》、《计算机科学》、《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探索》、《计算机工程与科学》、《计算机工程与设计》,以上会刊均被谷歌学术期刊栏目所收录。
    中国计算机学会(CCF)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是China Computer Federation, 英文缩写是CCF。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本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致力于推动本领域学术、技术、教育、应用和产业的发展,为本领域的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服务,倡导公正、独立和创新。本学会致力于团结本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专业人士,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回到顶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对本领域科学、技术、教育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本领域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咨询建议。
    (四)开展本领域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传播与推广计算机科学和技术,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计算机科技活动,开展本领域继续教育及专业能力评价,记录计算机发展历史。
    (五)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本领域优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专业人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项目评估、学位论文评审、技术职务及职称的评审工作。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本领域的成果鉴定及计算机领域教育认证等工作,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计算机技术标准。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领域的展览。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领域范围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九)促进民间国际本领域科技交流,和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国际计算机学术活动,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回到顶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分为若干级别,分别为:学生会员、专业会员、高级会员、杰出会员和会士。
    (二)符合条件的会员可被授予终身会员称号。
    (三)对CCF做出重大贡献的非CCF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本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和荣誉会员除外)。
    (二)优惠或优先参加本学会活动。
    (三)优惠或优先获得本学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和理事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根据本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条例》的规定推荐相应级别本学会会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四)为本学会发展会员。
    (五)为本学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六)向学会提交能及时联络的通讯信息,并在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3个月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形时,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违反本学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学会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三)严重违犯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第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条例》。<回到顶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依据《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产生。《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员条例、理事会条例、理事会选举条例、监事会条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应该由其制定或修改的其他重要文件;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对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评价;
    (八)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于修改章程、决定本学会终止等重大议案,须有2/3以上(含)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产生办法由《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选举条例》规定,关于理事会的工作规范和相关规定由《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及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于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会员作出处分决定;
    (六)决定本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司库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学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工作委员会组成。执行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设司库一人,代表理事会独立监督本学会预算的制订和执行,监督学会日常的收入和支出,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司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其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监事会的工作方式由《中国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规定,《中国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无严重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言行,具有与职务相称的能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应在本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秘书长应有领导力、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一届;本学会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兼任其他社团副理事长(副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副理事长兼任其他社团正副理事长(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
    第四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按照《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条例》和本章程的规定工作。监事会按照《中国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和本章程的规定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设秘书处,负责本学会日常运营和管理,其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学会运营,主持本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秘书处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由本学会直接领导的分支机构,是本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其名称为“中国计算机学会XX专业委员会”。本学会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专业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使用学会标识,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学会理事会制定的《中国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条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用于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与本学会宗旨无关的活动,其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由本学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回到顶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回到顶部>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回到顶部>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标识为在椭圆形地球中间,有一“0”和“1”的标志,在其上方冠以“中国计算机学会”字样,下方为CCF字样。本章程经国家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本社团标识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9日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回到顶部>
    本条例(2019年10月19日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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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中科院文献情报系统由院所两级的文献情报机构组成,协同面向研究所科研一线提供文献情报与知识服务。为贯彻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十三五”期间新任务落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院文献情报工作协同机制,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牵头组织成立了10个全院文献情报系统的业务协调工作组,通过建立常规沟通和协调机制开展全院文献情报服务,共同决策落实项目任务、重要活动及保障措施,以更好地服务支撑全院科研创新活动。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National Science Library,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立足中国科学院、面向中国,主要为自然科学、边缘交叉科学和高技术领域的科技自主创新提供文献信息保障、战略情报研究服务、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撑和科学交流与传播服务,同时通过国家科技文献平台和开展共建共享为国家创新体系其他领域的科研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同时该中心为国际图书馆协会与机构联合会(IFLA)成员。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建于1950年4月,1951年2月,正式定名为“中国科学院图书馆”;1985年11月,更名为“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同时保留“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的名称;2001年10月,进入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试点工程序列;2006年3月,确定为中科院国家科学图书馆(筹);2014年3月19日,正式确定为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下设3个文献情报分中心,有职工400余人,馆藏图书1145余万册(件)。此外该中心启动了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建设项目,已逐步完成了从传统图书馆向数字图书馆的模式转变,开始走上知识情报研究与知识服务中心的发展道路。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已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中国科学院科技进步二等奖9项。中心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院级、地方政府委托的科研项目已达100余项。其中战略情报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为国家和院级领导决策提供了支持,受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家领导人的关注和批示。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总馆主办《图书情报工作》《现代图书情报技术》《中国文献情报(英文版)》《化学进展》《中国生物工程杂志》《科学观察》《高科技与产业化》《电子政务》《中国数学文摘》等9种期刊。兰州中心成立《地球科学进展》杂志社,由地球科学与资源环境科学类基础和应用性刊物《地球科学进展》《遥感技术与应用》《天然气地球科学》和《黄金科学技术》4个特色学科期刊编辑部组成,这些刊物主要报道本学科前沿领域和相关技术。成都中心以情报研究为依托,主办《天然产物研究与开发》和《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种期刊。武汉中心依托以长江流域资源生态环境和工程技术为重点的文献收藏,主办核心期刊《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科技期刊承担的国家和部委科技期刊研究项目有:中国科协“《学术期刊出版与管理指南》研究编制”项目(2007-2008);“中国科学院科技期刊国际合作策略研究”项目(2007-2008);“《中国科协科技期刊发展报告(2009)》”研究项目(2008-200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时代图书馆危机管理研究”(2008-2010)。主要研究成果有:《国外科技社团期刊运行机制与发展环境》(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和《国外科技期刊发展环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集成检索系统覆盖期刊文献、科技报告、会议文献、标准文献、AIAA以及其他国防类文献。据2016年1月中心官网信息显示,系统收录中外文国防科技报告、会议文献、军事标准等各类文献总计6529908篇。收藏古籍50余万册,包括唐人写经、西夏文写本、宋椠元刻及大量稿本、抄本、名人字画、契约、家谱等,尤以地方志和明清诗文集著称。通过集团采购网络数据库109个,借助国家平台开通数据库44个,集成开通开放获取数据库20个。院内科研用户即查即得外文期刊(现刊)近1.8万种,外文图书9.9万卷/册,外文工具书0.7万卷/册,外文会议录3.8万卷/册,外文学位论文48.5万篇,外文行业报告163.2万篇;中文图书35.2万种(套)/37.8万册,中文期刊1.7万种,中文学位论文247.3万篇。提供了63个外文全文文献数据库,学科内容涉及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社会科学、天文学、电气与电子学、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资源内容涉及期刊论文、会议论文、图书、参考工具书、科技报告、行业报告、学位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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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一方面是嵌入到了中国科学院科研环境之中的网络化“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Chinese Science Digital Library),按照“资源到所、服务到人“的服务模式,通过公共集成服务平台,将数字化文献资源和网络化信息服务推送到科研现场,使科研人员在实验室、办公室、野外场站和家里就能随时随地获取丰富的科技信息;另一方面,又是一系列拥有丰富文献资源收藏和多方面服务力量的多层次的图书馆体系。2006年建立了学科馆员制度,推行面向一线创新基地、研究所、实验室、课题组和个人的学科化服务,努力“融入一线、嵌入过程”,致力于提升科技自主创新的文献保障能力和学科情报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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