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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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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医学会

    江苏省医学会

    江苏省医学会(Jiangsu Medical Association)是江苏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江苏省医学会(Jiangsu Medical Association)是全省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自发组成的科技共同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负有应用创新思想,激发创造活力的重要功能,承担着促进学科发展,推进自主创新,传播科学知识的重要职能,是卫生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份。
    学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医学会前身是中华医学会江苏分会,于1960年3月成立。现有会员5万多名,下设84个专科分会,300多个专业学组。学会荟萃了江苏省乃至国内权威的医学专家。学会办事机构主要设有:办公室、人事科、组织管理部、学术会务部、继续教育部(科学普及部)、科技咨询部、临床检验杂志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医学科技项目评价、评审和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编辑出版《临床检验杂志》;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及承办委托任务;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江苏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文为江苏省医学会,英文为Jiangsu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JMA。
    第二条 江苏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和我省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江苏省卫生厅。
    第六条 本会住所:南京市中央路42号,邮政编码:2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卫生知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外省市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设立并开展"江苏医学科技奖"评选活动。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会员、资深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四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
    (二)资深会员
    具有30年以上会员资格,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威望,在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并作出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三)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四)名誉会员
    著名的外藉医学专家,对我国友好,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对我国友好,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会长聘任。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于证书。
    台港澳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人会手续。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江苏省医学会会讯、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全省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团体会员
    1.权利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境)内外、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省内外学术会议。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专科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原审批的组织机构讨论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期刊;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指导各市医学会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外),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最高年龄选任时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选任时最高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从医药卫生界有重要影响的人士中推举名誉会长,卸任会长可经推荐担任一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咨询顾问、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但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请为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境)内外、省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理事单位或名誉理事。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 (名称为"江苏省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对各市医学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不是团体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省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请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到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本会二OO五年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圆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杖上,杖顶部呈梅花图形,背景为江苏省地图,底部配橄榄枝。图中文字分别为本会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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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通开放大学

    南通开放大学

    南通开放大学隶属南通市人民政府,是一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举办中高等职业教育、远程开放教育,社区教育和社会培训,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新型高等学校。学校现有教职工300余名,其中中高级职称近200人,硕士以上学位占65%。学校设有建筑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艺术传媒学院、中等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六个二级学院以及社区教育服务指导中心和培训中心;设有本科、大专、中专三个教育层次,涵盖高职、中职、开放教育三个教育类别,涉及文、工、经、法、管、艺等六个门类学科。各类在校生近一万人。
    南通开放大学(Nantong Open University)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是一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举办高等职业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以及社区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新型高等学校。南通开放大学由原南通市广播电视大学更名而来,是南通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地方成人高校。
    学校从1986年开始举办普通专科班;1999年参与教育部“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工作;2006年6月,增设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南通办学点;2011年6月,挂牌南通社区大学;2014年12月,正式更名为南通开放大学;2015年12月,与南通建筑职业技术学校合并办学。形成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互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衔接,高职教育、开放教育、社区教育三位一体的立体办学格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十多万实用型人才。
    学校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服务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方面,全面深化改革,整体推进事业发展。先后荣获“全国示范性基层电大”、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江苏省教育工委“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校园”、 “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南通市文明单位”、 “南通市党建工作示范点”、“南通市首批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工作示范点” 、“南通市宣传思想工作先进集体”、“南通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南通市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长安建设先进集体”、“江苏电大系统招生工作先进单位”、 “江苏电大系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1979年6月南通广播电视大学应运而生,踏上了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教育改革新征程。 南通开放大学从1986年开始举办普通专科班;1999年,参与教育部“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工作;2002年起,与东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10余所普通高校进行远程教育合作;2006年6月,经江苏省政府批准,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增挂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的牌子,南通电大成为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南通办学点,从而进入高等职业教育序列;2011年6月,又成为省内首家获准挂牌的社区大学;2013年7月,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建设南通开放大学,2014年12月正式更名挂牌。2015年8月,与南通建筑职业技术学校合并办学,形成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衔接,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普通教育与成人教育并重的立体化办学格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十多万实用型人才。
    扬子晚报网2014年12月17日讯:以开放为特征、以现代化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南通开放大学,16日正式挂牌成立。这也标志着南通广播电视大学完成了从学历补偿教育的主体到终身教育的重要载体的重大转变。
    据悉,2012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北京、上海、江苏、广东、云南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探索开放大学建设模式”试点地区和单位。南通作为全省第5家市级开放大学,在百姓面前呈现出一个琳琅满目的“大众化学习超市”。新成立的南通开放大学是面向成人开展远程开放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新型高等学校,以开放的模式和信息化手段,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教育,为全民终身学习提供服务平台。
    “开放大学不是广播电视大学的简单易名,而是涉及教育理念、管理机制、教学模式的重大创新。”南通开放大学校长张建锋告诉记者,该校现有专兼职教师300余名,未来,来自开放大学教育支持联盟和社会各界专业人士的兼职教师队伍将不断增强。

    www.ntou.edu.cn - 2021-11-25 - 收藏
  • 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陕西师大、陕师大,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首批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入选国家“111计划”、“2011计划”、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中俄教育类高校联盟、新丝绸之路大学联盟、长安联盟、西部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创新与发展联盟创始成员,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首批试点高校,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院校,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国家培养高等院校、中等学校师资和教育管理干部以及其他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
    陕西师范大学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陕西省立师范专科学校,1954年更名为西安师范学院,1960年与陕西师范学院合并,定名为陕西师范大学,1978年划归教育部直属。建校70多年来,学校秉承“西部红烛精神”和“厚德、积学、励志、敦行”的优良传统,立足西部,服务全国,已发展成为一所有重要影响的综合性一流师范大学,为国家培养各类毕业生47.1万余人,形成了“抱道不曲、拥书自雄”的学风和“淳厚博雅、知行合一”的校风。现任党委书记李忠军教授,校长游旭群教授。
    陕西师范大学位于古都西安,占地面积2800余亩,建有长安、雁塔两个校区。长安校区是学校的主校区,主要承担本科三、四年级和研究生的教育培养任务;雁塔校区主要承担本科一、二年级基础课和通识课教学以及教师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教师干部培训、留学生教育等任务。长安校区现代开放、气势恢宏,雁塔校区古朴典雅、钟灵毓秀。学校先后被教育部、陕西省人民政府授予“文明校园”称号。
    陕西师范大学设有研究生院和21个学院(部)、1个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民族教育学院(预科教育),有70个本科专业,3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有1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教育博士)和19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设有1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国家重点学科4个,4篇博士论文入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7篇博士论文入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90篇博士论文入选陕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1篇博士论文入选全国优秀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论文,16篇硕士论文入选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优秀论文;有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3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3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4个,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1个,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1个,国家民委“一带一路”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1个,国家民委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1个,全国妇联重点研究基地1个,国家旅游局研究基地1个,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5个,农业农村部研发专业中心1个,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26个,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陕西省重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1个,陕西省重点舆情信息研究中心1个,陕西省思想政治工作重点研究基地1个,陕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6个,陕西省教学团队29个,陕西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8个,陕西省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5个,陕西省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5个,各类研究中心(所)80余个。学校设有远程教育学院、教师干部培训学院等办学机构,此外,还设有教育部西北高师师资培训中心、教育部西北教育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陕西省基础教育资源研发中心、陕西省教师教育指导中心和陕西省干部教育培训基地,以及中国唐史学会、中国古都学会等几十个学术团体和学术机构。
    陕西师范大学现有教师1980余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95.3%,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占75.6%,教师中有教授590余人,副教授810余人。双聘院士8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5人,国家级特聘教授16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9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人,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人,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4人,“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41人,陕西省“三秦学者创新团队”5个,陕西省“三秦学者”2人,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三五”人才、省重点领域顶尖人才、省宣传思想文化系统“六个一批”人才、省级教学名师、省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人才计划入选者56人,省科技新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省百名青年文学艺术家扶持计划、省普通高校青年杰出人才支持计划等人才计划入选者53人。
    陕西师范大学现有全日制本科生17766人,研究生20233人(其中全日制研究生9609人,非全日制研究生10624人),各类留学生808人,继续教育和网络教育学生48000余人。长期以来,学校以质量为生命线,狠抓教学管理和改革,取得显著成效。近年来,共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8项,省级教学成果奖183项;11个专业被评为国家特色专业,22个专业被评为省级特色专业;11个专业被确立为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7个专业被确定为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7个专业被确定为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2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8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1个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获得国家级项目认定,15个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获得省级项目认定;2个项目(包含13个专业)获批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9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47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8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程,8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教师教育精品资源共享课程;5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42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4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线上一流课程,8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线下一流课程,2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10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线上一流课程,10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线下一流课程,3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线上线下混合式一流课程。
    陕西师范大学大力实施科研强校战略,科研实力持续提升。近5年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共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228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95项,教育部项目 158 项;出版著作888部,发表学术论文6733篇,110项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共争取科技经费8.03亿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016年以来连续5年保持百项以上,共承担国家重大(重点)项目20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等10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含课题)9项,国家重大专项“第二次青藏高原科学考察”专题任务1项。出版及参编学术著作145部,其中专著52部, 56项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授权专利1266项,其中发明专利1033项,国外发明专利8项。
    陕西师范大学是“国家教师发展协同创新实验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全国高校民族预科教育基地”“教育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陕西省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全国第二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陕西省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陕西省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陕西省暑期社会实践省级示范学校”和“陕西省国家安全教育培训基地”。学校高度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和民族教育工作,大力弘扬“厚德敦行”文化精神,建设高品位校园文化,被国务院、共青团中央、国家民委、陕西省人民政府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被中央文明委首批授予“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集体)”,多次被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授予“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陕西师范大学两校区图书馆面积5.78万平方米,藏有纸质图书 401万册,引进国内外电子资源87个平台,263个数据库。学校还设有红烛校史馆和教育博物馆,教育博物馆由中国教育馆、妇女文化馆、历史文化馆、书画艺术馆四部分组成。学校编辑出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当代教师教育》《中国历史地理论丛》《中国艺术教育》等学术刊物,其中《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首批入选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是国家重点支持建设的11种高校社科学报之一。成立已三十余年的学校出版总社是全国出版社会效益考核优秀单位,是集图书、期刊、电子音像、数字出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教育文化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出版传媒机构,在人文学术、大众文化、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出版领域形成鲜明特色,先后有600余种图书获国家或省部级大奖,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编辑出版有近五十年办刊历史的8种中学教学参考专业期刊,被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认定为学术期刊,其中7种刊物先后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陕西师范大学不断加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力度,先后与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哈萨克斯坦等34个国家的170余所高校和教育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首倡成立了丝绸之路“教师教育联盟”“人文社会科学联盟”“图书档案出版联盟”。学校自1965年开始招收外国留学生,至今已培养了来自全球114个国家的各类来华留学生8700余人。学校设有“国务院侨办华文教育基地”、“教育部中外语言交流合作中心HSK考点”。
    陕西师范大学设有教学实验性质的附中、附小、幼儿园,其中附中是百年名校、陕西省重点中学、陕西省首批示范高中,附小、幼儿园是省级示范小学和幼儿园。
    陕西师范大学是全国最早实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高校之一,探索出了一条被誉为“陕西师大模式”的后勤改革之路,后勤信息化建设也在全国产生了广泛影响。
    “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年,陕西师范大学正在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传承弘扬“西部红烛精神”,努力推动学校实现加速发展高质量发展,为早日实现学校“双一流”建设目标努力奋斗。 陕西师范大学有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2个,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3个,国家工程实验室1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中心4个,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4个,农业农村部研发专业中心1个,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 18个,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6个,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1个,陕西省重点舆情信息研究中心1个,各类研究中心(所)60个。
    近5年来,陕西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共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157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63项,教育部项目149项。发表学术论文6224篇,117项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共争取纵向科研项目1276项,其中,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3项、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2项、重点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1项、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延续资助项目1项、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2项。出版及参编学术著作166部,发表学术论文8118篇,64项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授权专利1042项,其中发明专利836项,国外发明专利2项。
    陕西师范大学图书馆馆藏纸本藏书428万册,其中馆藏古籍线装图书25万余册,古籍善本700余部,9000余册;历代石刻拓片12000余通;地方志亦收藏较为丰富,尤其是陕西地方志收藏较为完备;另外,大型古籍丛书、古今名人字画收藏丰富。同时,图书馆拥有丰富的电子资源,有各类中外文数据库40余种,电子图书470万册 , 中外文电子期刊1.5 余万种。
    陕西师范大学编辑出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当代教师教育》《中国历史地理论丛》《中国艺术教育》等学术刊物,其中《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首批入选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是国家重点支持建设的11种高校社科学报之一。学校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出版社是全国年销售额过亿元的10家高校出版社之一;杂志社是由教育部主管的拥有系列教育类刊物的大型期刊社,共发行8种为基础教育服务的专业期刊,其中7种刊物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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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北依紫金山,西临明城墙,是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信部、教育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入选国家“1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全国专利工作试点示范高校等,是全国18所获批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的高校之一,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是中俄工科大学联盟、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校联盟、B8协同创新联盟、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素有“兵器技术人才摇篮”的美誉。
    南京理工大学学科门类齐全,办学特色鲜明。现有机械工程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电子工程与光电技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自动化学院、理学院、外国语学院、公共事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格莱特研究院、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设计艺术与传媒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智能制造学院、新能源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等19个专业学院,以及钱学森学院、中法工程师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并与合作方联合创办了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和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两个独立学院。学校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兵器与装备、电子与信息、化工与材料三大优势学科群,工程学、化学、材料科学、计算机科学、环境科学与生态学、物理学6个学科进入ESI国际学科领域全球排名前1%,其中,工程学进入前1‰。现有国家重点学科9个,江苏省优势学科6个,江苏省重点学科9个,工信部重点学科7个,国防特色学科10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9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13个;博士后流动站16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7个;具有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2个、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9个;具有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授予权;具有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权以及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权。学校现有各类全日制在校生30000余名,留学生1000余名。
    南京理工大学师资力量雄厚,队伍结构合理。具有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权。现有教职工3400余人,专任教师210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1400余人。高层次人才400余人,包括:两院院士25人,外国院士4人,国家级领军人才56人,国家级青年人才64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3人,“全国创新争先奖”获得者5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4人,国家级、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7人等。拥有首批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5个、教育部创新团队5个、工信部研究型教学创新团队3个、国防科技创新团队11个、江苏省创新团队34个。学校先后入选“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和“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南京理工大学教学水平突出,育人成果丰硕。始终坚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围绕工程精英和社会中坚的人才培养定位,立足信息化社会对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等新要求,培养德才兼备、求真务实、具有家国情怀和国际竞争力、能引领未来的创新型精英人才。建校60多年来,累计为国家培养输送了近30万名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其中14人当选两院院士。“十三五”以来,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5项,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生教育成果奖一等奖1项,省部级教学成果奖16项。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成效显著,是全国24所获批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的高校之一,是首批“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同时也是“中美青年创客交流中心”和“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落户高校;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重大赛事中屡获佳绩,其中,在第十四届全国“挑战杯”竞赛中,学校以总分第一的成绩捧得“挑战杯”。
    南京理工大学科技优势突出,标志性成果不断涌现。始终坚持面向国家重大战略,瞄准科技前沿,在先进发射、光电信息、导航制导、先进材料等科技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现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级技术研究推广中心1个,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个,国家级质检中心1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8个,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4个,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3个,建有国家大学科技园,并以此为依托承担了一大批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取得了一批标志性科研成果,学校是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十三五”以来,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81项,其中国家级科技奖励17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1项,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1项,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1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3项,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2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6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3项)。2019年10月,由我校担任总师单位研制的武器装备亮相新中国成立70周年阅兵式,接受了党和全国人民的检阅。学校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发挥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和校外研究院的作用,推动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用爆破、特种超细粉体制备、智能熔敷焊、滚动功能部件测试等技术,填补了相关领域的空白,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南京理工大学国际交流合作活跃,影响日益提升。大力推进国际化办学进程,与英国牛津大学、比利时鲁汶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俄罗斯鲍曼国立技术大学、美国罗彻斯特大学、德国卡尔斯鲁厄理工学院等150多所国(境)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现有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2个、部级国际合作基地8个,入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建有江苏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与德国卡尔斯鲁厄理工学院合作建立格莱特纳米科技研究院,与法国梅斯国立工程师学院共建中法工程师学院,与英国考文垂大学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与白俄罗斯戈梅利国立大学共建孔子学院,建有沙特研究中心、白俄罗斯研究中心、中东欧研究中心。学校成立了教育发展基金会,社会各界通过基金会设立了100余项奖教金和奖助学金,支持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领域不断追求卓越。
    南京理工大学办学环境宜人,基础设施一流。近年来,学校立足南京、面向江苏,不断延伸和扩展办学面,形成了“一校三区”的发展布局(“三区”是指南京校区、江阴校区和盱眙校区)。南京校区占地3200亩,校舍建筑总面积10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50.3亿元,各类基础设施齐全,后勤服务系统完善,现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1.3亿元,图书馆收藏280余万件印刷型文献、1100余万册各类电子型及数字型文献信息资源,主要聚焦核心办学功能提升,是学校传承办学文化、筑牢发展根基、扩大办学影响的主阵地,是支撑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事业的核心校区。江阴校区占地1115亩,校舍建筑总面积32万平方米,主要聚焦国家战略实施和国际化办学,依托地方区域和产业优势,建设服务“两个强国”先行区、前沿交叉学科先试区、国际化办学示范区。盱眙校区正在筹建中,主要聚焦国防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地方资源优势,建设以陆海空天信深度融合的科研试验基地为主的功能校区。
    新时代展现新气象,新使命呼唤新作为。南京理工大学正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双一流”建设核心任务,开拓进取、接续奋斗,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南京理工大学有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个,国家级技术研究推广中心1个,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1个,国家级质检中心1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4个,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0个,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11个,建有国家大学科技园。
    作为学校巨资打造的人才特区,南京理工大学格莱特纳米科技研究所,于2012年12月揭牌成立。格莱特纳米科技研究所将以汇聚世界一流科学家为目标,在追寻创新性成果的科研实践中,打造世界顶级纳米技术研究团队和研究基地。该所由国际纳米晶材料权威、德国科学院副院长,身兼德国科学院院士、美国科学院院士、美国工程院院士、印度科学院院士的赫伯特 ·格莱特教授领衔担任所长。格莱特教授于1980年首次提出纳米晶固体的构想,开创了全球纳米材料研究新方向,引发并推进了纳米科技的发展。
    “十二五”以来,南京理工大学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233项,其中国家级科技奖励15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1项,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1项,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7项,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5项);共发表论文12660余篇,其中,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简称SCI)和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简称EI)收录论文数分别达到1562篇、2886篇;出版学术著作281部;获得专利授权456项,各项指标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
    南京理工大学主办的学术期刊有《南京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弹道学报》、《军工高教研究》、《高教文摘》。《南京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文核心期刊,美国《化学文摘》(CA),美国《乌利希期刊指南》(UPD),俄罗斯《文摘杂志》(AJ),英国《物理学、电技术、计算机及控制信息社数据库》(INSPEC),荷兰《文摘与引文数据库》(Scopus),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库,中国科技论文统计分析数据库(CSTPCD),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收录期刊。 [69] 《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全国高校优秀社科学报、江苏省一级期刊、上海图书馆核心期刊、中国人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评价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弹道学报》:由中国科协主管、中国兵工学会主办、南京理工大学承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创刊于1989年,为中国弹道学领域唯一的学术期刊,是美国工程索引(Ei Pageone)收录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创建于1953年,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炮兵工程系资料室。图书馆馆舍历经变迁,2016年建成投入使用的图书馆新楼,建筑面积4.5万多平方米,阅览座位4000余席,设有信息共享空间、研讨室、电子阅览室、高雅艺术欣赏室、创客空间、学术报告厅等现代化服务设施。截止2016年底,图书馆纸本馆藏总量243万册,其中,中外文图书190万余册,中外文期刊2000多种、17万余册,古籍1.5万余册;中外文电子数据库159个,其中,中外文电子图书(包括电子图书、科技报告、学位论文、标准、会议录等)600多万种,中外文电子全文期刊3.5万种;形成了以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科学文献为主体,以国防科技文献为特色,兼有人文、社会及管理科学文献的多种类型、多种载体的综合性馆藏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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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天津医科大学的前身天津医学院创建于1951年,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务院批准新建的第一所高等医学院校,著名内分泌学家、医学教育家朱宪彝教授为首任校长。1993年,天津市委、市政府决定天津医学院与天津第二医学院合并组建天津医科大学,同年12月得到国家教委批准。1994年6月,天津医科大学正式组建成立。学校现任党委书记为姚智教授,校长为颜华教授。学校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
    是国家恢复研究生招生首批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学校现有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基础医学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临床医学、基础医学、中西医结合、生物医学工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7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7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现有中西医结合、生物医学工程、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口腔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公共管理、哲学1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8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
    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坚持以质量为根本,不断规范研究生管理制度,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探索改进培养方法。加强国际合作,积极选派优秀硕、博士生到国外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与美国康奈尔大学、费彻伯格大学等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目前,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2782人,其中博士研究生401人。同时,积极开办非学历研究生教育,非学历教育博硕士在校生1300余人;开办了不同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眼科学博士生王桂琴的学位论文《多种新型表面装饰人工晶体的实验研究》入选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眼科学博士生陆莎莎撰写的学位论文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
    21世纪,天津医科大学将根据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规划研究生教育发展宏图,开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新局面,为推进“211工程”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建设,为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培养和造就更多优秀的具有创新才能的医学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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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的前身天津医学院创建于1951年,是新中国成立后原国家政务院批准建立的高等医学院校。著名内分泌学家、医学教育家朱宪彝教授为首任校长。1994年6月天津医学院与天津第二医学院合并组建天津医科大学。1996年12月成为天津市唯一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市属院校,2015年10月成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17年9月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加入国家“双一流”队伍中。
      天津医科大学积极投身于我国医学高等教育事业,是国家最早批准试办八年制的2所医学院校之一,也是首批试办七年制的15所院校之一。学校目前有气象台路与广东路2个校区和8所大学医院。现有本科专业21个,设有19个学院(系)和1个独立学院。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10491人,其中本科生5409人,硕士生3457人,博士生798人,学历留学生827人。
      天津医科大学包含大学医院在内学校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668人,其中正高级709人,副高级1303人。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外籍院士1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2人及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6人;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7人及青年拔尖人才2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5人;科技部“973”首席科学家4人;国家人社部有突出贡献专家17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2人。
      天津医科大学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1个,天津市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5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天津市级教学团队20个,天津市级教学名师30人,5个教学团队和10名教师获得天津市“在抗击疫情工作中课程思政优秀教学团队和优秀教师”称号;国家级精品课程7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5门,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3门,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3门,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5门,天津市级一流本科建设课程18门;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3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国家级大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基地2个,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2个,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1个。2002年和2008年,学校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和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2、2013和2014年分别通过教育部护理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认证和临床医学专业认证。2017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09年以来,学校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2项,二等奖15项。学校于1997年正式成立来华留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国际医学院,留学生生源来自104个国家,留学生教育规模与质量居全国医学院校前列,现有国家级来华留学生英语授课品牌课程8门,天津市来华留学生英语授课品牌课程25门,“来华留学生临床医学专业全英文教学与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实践”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010年教育部首个来华英语师资培训中心(医学)落户学校。
      天津医科大学现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0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7个。博士后流动站6个。博士生导师435人,硕士生导师1304人。
      天津医科大学现有国家重点学科5个,天津市重点学科18个;天津市一流学科4个,天津市特色学科(群)4个;7个学科领域进入全球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学科排名前1%;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3个,研究所15个,天津医学表观遗传学协同创新中心获批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现有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个,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11个,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1个 ,教育部创新团队2个并获滚动支持。“十二五”以来,学校共承担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2562项,经费超12亿元;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108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1项,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4项,何梁何利奖1项,天津市科技重大成就奖1项,天津市国际科技合作奖1项,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2项、一等奖19项,天津市自然科学一等奖1项。2016年学校获批科技部“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天津医科大学大学医院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13个,天津市临床重点专科16个。肿瘤医院是首批国家恶性肿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总医院、肿瘤医院、第二医院、眼科医院获批天津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学校有18所非直属临床学院。
      天津医科大学先后与24个国家和地区的96所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在医学和生物医药领域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聘请159位世界知名医学专家、教授担任学校各学科的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成立了“外国专家顾问委员会”,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
      天津医科大学以医学科学为核心,以生命科学为依托。学校坚持教育教学为立校之本,科学研究为强校之路,努力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产出高水平医学研究成果,提供高质量医疗服务,培育并传承有特色的大学文化,为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医科大学而不懈努力奋斗。
    “十五”以来,天津医科大学共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3452项,获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奖励309项,其中国家级科技奖励8项、省部级一等奖26项。2016年学校获批科技部“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2015年,学校2个项目获得2015年中华医学科技奖,“血清新型生物标记物指导肿瘤早期诊断、治疗、预后的基础与临床”获得中华医学科技奖二等奖,“微小RNA(microRNA)对肿瘤细胞恶性行为的调控与机制研究”获得中华医学科技奖三等奖。2016年,尚永丰院士以天津医科大学为工作单位申报的“乳腺癌发生发展的表观遗传机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2018年,学校10项成果荣获2017年度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其中,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3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5项。
    天津医科大学图书馆用于本科教学的馆藏纸质中外文图书为122万余册,生均图书册数为85.47册,电子书为997.53万册,中外文纸质现/报刊为1100余种,有中外文数据库123个。
    天津医科大学出版《天津医科大学学报》、《国际内分泌代谢杂志》、《中国肿瘤临床》、《透析与人工器官》、《中国肺癌杂志》、《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英文版)》、《中国中西医结合外科杂志》7份学术刊物。《天津医科大学学报》是“中国科技统计源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被包括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 万方数据-中国数字化期刊群、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在内的中国国内重要检索系统收录。 《国际内分泌代谢杂志》入编2011年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文核心期刊)”, 被“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收录。《中国肿瘤临床》被美国化学文摘、美国生物学文摘、荷兰Scopus、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医学索引(WPRIM)、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等数据库收录,入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与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透析与人工器官》为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收录期刊,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收录期刊。 《中国肺癌杂志》被收录为PUBMED,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CD,国家科学技术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荷兰医学文、美国化学文摘社来源期刊,DOAJ等收录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生物学文摘来源期刊。《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英文版)》为国家一级核心刊物,是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中国中西医结合外科杂志》为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统计源期刊、中文科技资料目录-医药卫生收录源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www.tmu.edu.cn - 2021-11-22 - 收藏
  •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坐落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东莞,于2017年12月22日启动建设,2018年4月完成注册,是广东省第一批省实验室之一,布局有前沿科学研究、公共技术平台和大科学装置、创新样板工厂、粤港澳交叉科学中心四大核心板块,探索形成“前沿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究→产业转化”的全链条创新模式,定位于成为有国际影响力的新材料研发南方基地、国家物质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粤港澳交叉开放的新窗口。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成立于2018年,坐落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东莞,是广东省首批启动建设的四家省实验室之一。以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为牵头单位,广东省科技厅为指导单位,东莞市政府、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为共建单位。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坐落于粤港澳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东莞,于2017年12月22日启动建设,2018年4月完成注册,是广东省第一批省实验室之一。布局有前沿科学研究、公共技术平台和大科学装置、创新样板工厂、粤港澳交叉科学中心四大核心板块,致力探索“前沿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技术研究→产业转化”的全链条创新模式。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以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为牵头单位,广东省科技厅为指导单位,东莞市政府、中科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为共建单位,总体规划1200亩,首期计划投资经费超过50亿元,目标定位为建成有国际影响力的新材料研发南方基地、未来国家物质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粤港澳交叉开放的新窗口。
    实验室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设有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国际顾问委员会、招聘委员会和产业化委员会等机构。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基建规划
    总体规划:实验室位于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中部,紧邻散裂中子源,占地约1200亩。
    建设理念:给科学家创造头脑风暴的汇聚点,给企业家提供创新产品的输出源,给公众打造普及科学知识的圣地。
    工程进展:一期工程于2019年6月动工,计划于2020年底交付。未来,将建成一座占地面积近18万平方米,涵盖材料博物馆、多栋实验楼、会议中心等单体建筑的大型科学园区,并且整体设计将岭南建筑风格与现代理念相结合,为实验室开展各项材料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合作提供良好载体。
    松山湖材料实验室核心板块
    前沿科学研究:是以前沿研究为基础,瞄准材料领域基础科学前沿问题,针对我国材料领域的关键技术问题,实现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原始性重大突破、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破解关键领域重大科技难题的平台。
    公共技术平台和大科学装置:针对材料设计、制备、加工、表征、测量、模拟,建设系统的、综合性用户开放平台,包括中子科学平台、材料制备与表征平台、微加工与器件平台、材料计算与数据库平台,以及“材料智造”为目标的大科学装置(将在二期进行建设)。
    创新样板工厂:实验室科技成果进行小、中试孵化的物理载体和服务平台,致力于推动实验室的产业技术研究与产业转化,培育一批有发展潜力的新材料高科技企业,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强力引擎。截至2020年11月,已从大学、科研院所及高科技企业引进24个优质项目,成立产业化公司20多家。
    粤港澳交叉科学中心:负责整合国际学术资源,通过建立跨学科、跨产业的创新生态,服务于粤港澳湾区产业集群。旨在建成高水平、长期、稳定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的平台;以材料科学为核心,面向生命、能源、先进制造、人工智能等多学科交叉,持续关注国内外相关科学前沿和最新动态,开展交叉合作,提供创新思想和成果源泉。

    www.sslab.org.cn - 2021-11-18 - 收藏
  • 山东省园艺学会

    山东省园艺学会

    山东省园艺学会于1979年8月28日在泰安召开成立会议。出席这次会议的有省内大专农林院校的教师,省、地(市)的农业科研单位,各地(市)及重点名特产瓜、果、菜产区的农林、城建绿化部门等41个单位的58名代表。山东农学会副理事长陈瑞太院长,省农科院、农业局、科技出版社、山东科技报、地区科委均派代表参加指导。
      会议共收到各种学术论文和专题报告43篇,其中果树方面的21篇,蔬菜专业的15篇,园林绿化的7篇。大会交流了山东果树所张勇副所长“我所果树科研进展情况及今后主攻方向”的介绍,李家文教授作了美籍华人唐报维博士来我省考察蔬菜、瓜类作物品种资源情况的报告;山东农学院俞衡教授和石荫坪同志分别就中国牡丹的由来与发展和肥城桃花粉母细胞减数分裂的研究作了专题报告。会议还放了北农大教授、全国园艺学会理事长沈隽教授今年8月17日应山东果树所、山东农学院邀请就:“果树的矿质营养与施肥”专题报告的录音,受到与会同志的重视与好评。
      会议回顾了我省园艺科学发展历程。早在五十年代中期我省曾有过园艺学会的组织,俟后纳入省林学会,蔬菜专业留在农学会内。园林绿化则由土建学会领导,虽各有依归,但发展是不平衡的。这次殊途同归,欢叙一堂,畅谈国内外大好形势,深切感到在党的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的精神鼓舞下,迎来了我省园艺科学的春天。
      会议还分专业进行了学术交流,并为加速我省实现农业科学现代化,提出了建议和意见,最后经过反复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由26人组成的理事会,李家文教授任理事长,张勇、王继忠同志任副理事长,理事会下设果树、蔬菜、园林三个学组,会议并研究制定了今后学术活动计划。
    山东园艺学会是全省园艺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单位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和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省园艺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有:《落叶果树》、《成龄苹果园结构优化与郁闭园改造关键技术》、《果树设施栽培技术》、《苹果优质花果管理与灾害防控技术》、《山东果树》、《苹果学》。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龙潭路66号
    邮编:271000
    山东园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园艺学会。英文译名:Shandong Society for Horticultural Sciencies,缩写为SSFH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园艺专业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从事园艺行业的单位会员 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园艺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推动我省园艺科技、教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组织全省园艺专业科技工作者和各界人士,围绕我省园艺产业振兴和科学技术发展重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园艺科技和产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坚持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促进园艺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坚持学术民主,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风尚,努力为广大园艺科技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园艺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为山东园艺产业强省建设和乡村振兴做出积极贡献,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 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泰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紧密对接国家、省科技发展战略,积极开展园艺科技与学术交流,组织科学技术学术课题研究及科学考察、调研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园艺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开展现代园艺科技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技术水平;
      (三)开展园艺学科的继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广大会员和广大园艺科技人员的科学素养和科技水平;
      (四)编辑出版园艺学术期刊、学术专著、科普读物及有关科技信息资料,传播先进的园艺科技和科学管理经验;
      (五)组织本学科的专家协助政府对园艺行业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为党和政府建言献策,提供科技咨询服务,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六)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园艺项目论证、科技评估、成果评价、技术标准制定、科技奖励推荐,并积极拓展其他科技类公共服务职能;
      (七)积极开发和推广园艺学科的科研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高效转化。
      (八)加强与有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和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及科技合作;
      (九)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开展优秀科技工作者评审、优秀论文评选、科技成果评审、优秀人才推荐。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 ) 个人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助理研究员、助理教授、讲师、农艺师、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者;
      (4)大专毕业或自学成才(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中专毕业4年)以上者,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工作者;
      (5)具有长期生产实践经验、特殊专长、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园艺工作者;
      (6)关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相应园艺专业知识的企业家、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和领导干部。
      (五)单位会员
    承认本会章程,从事与园艺行业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组织,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会员推荐或所在单位推荐(不含单位会员) ;
      (四)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学会秘书处)按照《山东园艺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七)可以要求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 )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科普、推广服务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及科普读。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以上任职的成员,必须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参与学会管理,若连续2年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议,将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园艺事业,热心学会工作,事业心、责任心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制定本会长、短期发展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和解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编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六)组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业务活动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 七 )完成学会指派的工作;
      (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或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条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6月20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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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计算机学会(CCF)

    中国计算机学会(CCF)

    中国计算机学会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学术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成员。
    学会前身是成立于1962年的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专业委员会,1966年至1978年文革期间停止活动,1979年1月在北京召开恢复学会活动大会,改名为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学会,1985年3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转发国家体改委批准成立中国计算机学会。
    据2018年6月中国计算机学会官网显示,学会下设12个工作委员会,36个专业委员会。截至2018年4月2日,学会有31个地方会员活动中心。
    CCF是中国计算机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宗旨是为本领域专业人士的学术和职业发展提供服务;推动学术进步和技术成果的应用;进行学术评价,引领学术方向;促进技术和产业应用一线的交流和互动;对在学术和技术方面有突出成就的个人、企业和单位给予认可和表彰。
    中国计算机学会(CCF)主办或参与的交流活动包括:中国计算机大会(CNCC)、青年计算机科技论坛(YOCSEF)、青年精英大会(CCF Young Elite Forum , YEF)、未来计算机教育峰会等。
    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刊有:《计算机学报》、《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学报》、《计算机科学技术学报》、《计算机研究与发展》、《软件学报》、《计算机应用》、《计算机工程与应用》、《计算机技术与发展》、《计算机科学》、《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探索》、《计算机工程与科学》、《计算机工程与设计》,以上会刊均被谷歌学术期刊栏目所收录。
    中国计算机学会(CCF)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是China Computer Federation, 英文缩写是CCF。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本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致力于推动本领域学术、技术、教育、应用和产业的发展,为本领域的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服务,倡导公正、独立和创新。本学会致力于团结本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专业人士,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回到顶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对本领域科学、技术、教育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本领域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咨询建议。
    (四)开展本领域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传播与推广计算机科学和技术,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计算机科技活动,开展本领域继续教育及专业能力评价,记录计算机发展历史。
    (五)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本领域优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专业人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项目评估、学位论文评审、技术职务及职称的评审工作。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本领域的成果鉴定及计算机领域教育认证等工作,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计算机技术标准。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领域的展览。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领域范围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九)促进民间国际本领域科技交流,和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国际计算机学术活动,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回到顶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分为若干级别,分别为:学生会员、专业会员、高级会员、杰出会员和会士。
    (二)符合条件的会员可被授予终身会员称号。
    (三)对CCF做出重大贡献的非CCF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本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和荣誉会员除外)。
    (二)优惠或优先参加本学会活动。
    (三)优惠或优先获得本学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和理事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根据本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条例》的规定推荐相应级别本学会会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四)为本学会发展会员。
    (五)为本学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六)向学会提交能及时联络的通讯信息,并在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3个月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形时,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违反本学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学会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三)严重违犯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第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条例》。<回到顶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依据《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产生。《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员条例、理事会条例、理事会选举条例、监事会条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应该由其制定或修改的其他重要文件;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对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评价;
    (八)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于修改章程、决定本学会终止等重大议案,须有2/3以上(含)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产生办法由《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选举条例》规定,关于理事会的工作规范和相关规定由《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及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于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会员作出处分决定;
    (六)决定本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司库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学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工作委员会组成。执行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设司库一人,代表理事会独立监督本学会预算的制订和执行,监督学会日常的收入和支出,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司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其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监事会的工作方式由《中国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规定,《中国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无严重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言行,具有与职务相称的能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应在本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秘书长应有领导力、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一届;本学会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兼任其他社团副理事长(副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副理事长兼任其他社团正副理事长(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
    第四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按照《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条例》和本章程的规定工作。监事会按照《中国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和本章程的规定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设秘书处,负责本学会日常运营和管理,其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学会运营,主持本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秘书处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由本学会直接领导的分支机构,是本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其名称为“中国计算机学会XX专业委员会”。本学会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专业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使用学会标识,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学会理事会制定的《中国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条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用于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与本学会宗旨无关的活动,其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由本学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回到顶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回到顶部>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回到顶部>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标识为在椭圆形地球中间,有一“0”和“1”的标志,在其上方冠以“中国计算机学会”字样,下方为CCF字样。本章程经国家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本社团标识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9日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回到顶部>
    本条例(2019年10月19日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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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和开展“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并建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2017年学校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行列。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是教育部和五大能源企业集团公司、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的高校,是石油石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被誉为“石油科技、管理人才的摇篮”,现已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石油石化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大学。
    追溯学校历史,1953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国民经济建设急需石油资源,石油工业发展急需专业人才。在这种形势下,以清华大学石油工程系为基础,汇聚北京大学、天津大学、大连工学院等著名高校的相关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组建成立了新中国第一所石油高等学府——北京石油学院,隶属燃料工业部,是当时北京著名的八大学院之一。1960年10月,学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高校。1969年,学校迁至胜利油田所在地——山东东营,更名为华东石油学院。1981年6月在北京石油学院原校址内成立研究生部。1988年,学校更名为石油大学,逐步形成山东、北京两地办学格局。1997年,石油大学正式进入国家“211工程”首批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00年,石油大学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划归教育部。2000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成立研究生院。2003年10月,教育部与国家四大石油公司签署共建石油大学协议。2004年8月,教育部批准石油大学(华东)立项建设青岛校区。2005年1月,学校更名为中国石油大学。2005年8月,教育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签署共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协议。2006年10月,学校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0年,学校成为国家首批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61所试点高校之一和承担国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32家部属高校之一。2014年4月,教育部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大能源企业集团公司签署共建中国石油大学协议。2018年12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重点共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学校现有青岛唐岛湾校区、古镇口校区以及东营园区,校园总面积5000余亩,建筑面积140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315万册。青岛两校区地处迷人的帆船之都、海滨之城,享有极高美誉的青岛。东营园区地处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生态之城、石油之城——山东东营。学校两校区一园区均位于“蓝黄”两大国家战略重点区域,青岛两校区所在地同时也属于2014年新设立的国家级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学校建有研究生院,有地球科学与技术学院,石油工程学院,化学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储运与建筑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石大山能新能源学院,海洋与空间信息学院,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青岛软件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文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教学部等16个教学学院(部),以及荟萃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远程教育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
    学校现有矿产普查与勘探、油气井工程、油气田开发工程、化学工艺、油气储运工程等5个国家重点学科,有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工业催化等2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工程学、化学、材料科学、地球科学、计算机科学、环境与生态学、社会科学总论等7个学科领域进入ESI全球学科排名前1%,其中工程学学科进入ESI全球学科排名前1‰,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2个一级学科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计划,石油与天然气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地质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地球物理学等6个一级学科进入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全国前十名。有11个博士后流动站,1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个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二级学科,9个博士授权自主设置交叉学科,2种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3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15种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70个本科专业。学科专业覆盖石油石化工业的各个领域,石油主干学科总体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学校教育体系完备,各类教育层次结构合理,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近19000人、研究生9500余人,留学生1000余人,函授网络在籍生8.7万余人。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着力打造人才培养质量品牌,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声誉。从广大校友中涌现出大批杰出人才,走出了20多位两院院士以及一大批石油石化行业领军人物和工程技术骨干。自国家实行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政策以来,毕业生就业率连续26年保持在90%以上,2004年被国务院授予“全国就业先进工作单位”荣誉称号,2011年入选50所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2019年入选“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学校拥有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现有教师1700余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100余人,博士生导师316人。有两院院士12人(含双聘),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6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3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5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1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13人;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6人,长江学者青年学者4人,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4人,“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2人,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4人,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基金及青年教师奖获得者11人;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3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17人,泰山学者青年专家24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8人;山东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13人。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2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1人,省级教学名师14人,全国模范教师4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3个,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2个,泰山学者优势特色学科人才团队1个;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山东省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1个,山东省教学团队11个。
    学校是石油石化行业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在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等方面具有较强实力,在10多个研究领域居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先进水平。现有重质油国家重点实验室、海洋物探及勘探设备国家工程实验室、非常规油气开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油气加工新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石油石化新型装备与技术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众多国家及省部重点实验室和研究机构。学校重视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建有国家大学科技园,学校企业山东石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石大胜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既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也是石油石化行业重要的科研中试及工业试验基地。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不断拓展社会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与国内60多家地方政府、大型企事业单位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学校重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已与美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俄罗斯等45个国家和地区的186所高等院校和学术机构建立了实质合作交流关系。聘请了百余名著名专家、知名人士为我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近年来,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逐步增加,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建校60多年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在新的历史时期,学校坚持特色发展,开放发展,和谐发展,正在向着“石油学科世界一流、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办学目标奋力迈进。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有众多国家及省部重点实验室和研究机构,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3个,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2个,泰山学者优势特色学科人才团队1个,设有海洋能源与信息工程研究院、新能源研究院、新材料研究院、能源经济与政策研究院、深层油气勘探与高效开发研究中心、海洋深水油气与水合物勘探开发联合研究院、四川盆地油气地质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
    2020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项成果获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目获2020年度卫星导航定位科技进步一等奖,10个项目(人选)获2019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4项成果获山东省第三十四届社科优秀成果奖,3项发明专利获第三届山东省专利奖,5项目获2019年度青岛市科学技术奖,获批2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牵头项目,2项目获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资助。
    2021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3项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项目、1项杰出青年基金项目通过验收,4项目获2020年度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其中技术发明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7项目获2020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自然科学二等奖1项,技术发明三等奖2项。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文献323万册,中外文纸质期刊2100种,电子图书188万种,电子版学位论文912万种,电子期刊4.2万种,数据库124个。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设有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期刊社,负责编辑出版《中国石油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编辑部、《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主要栏目有石油地质与勘查工程、 石油钻采工程、 石油机械工程和石油化学工程等。学报连续被评为中国高校精品科技期刊、山东省优秀期刊,在第三届国家期刊奖评选中被评为百种重点期刊,是中文核心期刊和美国《工程索引》(EI)收录期刊。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主要栏目有:石油与能源、经济与管理、山东黄蓝战略、政治与法律、历史与哲学、语言与文学、文化与传播、高等教育等,学报连续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期刊、全国理工农医院校优秀社科学报,在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组织的第四届全国高校社科期刊评优活动中被评为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石油与能源栏目被评为特色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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