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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5-02

南开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优良的学风和学术道德是大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体现,是大学实现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保障。为维护学术道德,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南开大学学术活动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开大学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南开大学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人文、社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制定的学术规范细则,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

(二)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 - 2 - 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负主要责任。不允许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不一稿多投。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公正发表评审意见是评审专家的职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时,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

(六)对应经过学术界严格验收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论证完成后,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七)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八)在报考、报奖时,要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不限于以下7类行为): 

1.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来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 

2.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 

3.滥用机密性,如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以及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和对学术成果的审查等; 

4.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 

5.侵犯知识产权; 

6.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 

7.对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五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对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为纯洁学术、维护学校声誉, - 4 - 可以积极主动地与相关媒体取得联系,展开调查核实,并可以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在相关公共媒体上公布。 

(二)对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举报。举报人须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供详细证明材料。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30日内召开会议,以简单多数的投票方式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如决定立项调查,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实施。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必须书面通知被举报人。秘书处与相关院(系)负责人及学术分委员会在30日内,与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面谈并记录,被面谈人须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由秘书处与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及学术分委员会做出正式的调查报告,并由秘书处上报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必要时,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三)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审议秘书处与被举报人所属单位上报的调查材料,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做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被举报人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辩。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将处理意见建议书和被举报人提交的申辩书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五)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报告,并做出 - 5 - 处理决定建议书,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由人事处负责实施。 在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之前,除非举行听证,否则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任何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院(系)负责人和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调查人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七)经调查,确认举报为恶意诬告的,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

(一)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二)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三)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秘书处妥善保存举报材料和相关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如实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上报调查报告。

(四)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得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权益。

(五)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六)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七)在校内通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并将处理意见归入人事档案。 

第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

(一)新聘教职工、进站博士后人员实行任前学术道德承诺书制,聘任过程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职称评聘过程中,申请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晋升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三)对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要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学校相关部门要责令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并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一年之内不允许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将学术不端行为及时告知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或部门,与被举报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等。

(四)对情节较轻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关人员记大过以下处分。

(五)对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关人员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六)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对相关人员予以解聘。引起法律事端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人员的处分期限应在处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并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处分期限届满后,被处分人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审查,确认被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对原错误行为认识深刻,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原处分单位做出终止原处分的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恢复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待遇,并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对在受处分期间继续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人员,学校将按照本暂行办法从严处理。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将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