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营造诚信环境,鼓励科研创新,促进学术进步,维护学校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规范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在编的教职员工、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在校学生,以及所有以上海交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活动。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四条 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以严格的自律精神为准则,高度珍惜并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本人的学术名誉。
第五条 认真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自由,坚持严肃、严谨、严格、严密的科学态度和治学态度。
第六条 发扬科技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主动配合、联合攻关、尊敬师长,奖掖后学,积极营造自由、创新、合作、竞争的良好学术环境。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个人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从事学术活动的各个阶段都应做到诚实、客观。
第八条 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造假行为。
第九条 反对借用科学名义宣传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第十条 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在经允许使用上海交通大学名义开展的学术活动中,应保证不损害学校的利益;在参与校外合作学术活动时,若需使用上海交通大学名称来表明身份,应申明责任自负,上海交通大学不对该活动、产品或出版物负有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树立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和学术权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第三章 科学研究规范
第十二条 开展科学研究时应了解、承认并尊重他人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制定研究计划或申请资金时应如实陈述各种信息,不得伪造推荐人或合作者的签名、编造前期成果或提供任何虚假信息。严禁弄虚作假和试图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助。
第十四条 学术研究过程中,理论推导应严密有据,引用他人结果需标明出处,实验数据应实事求是,严禁编造、篡改数据或资料,禁止随意对原始数据进行删裁取舍。
第十五条 遵守科学伦理道德,凡涉及以人类和动物为对象的试验,均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社会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应用研究,须进行科学和伦理两方面的论证。
第十六条 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
第十七条 不得故意夸大、炒作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科研成果报道应实事求是。
第四章 学术成果规范
第十八条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第十九条 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或编著书籍时,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插图等,均应注释。引证内容不得构成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
第二十条 只有对学术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成果上署名,合作的学术成果在提交前或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项目负责人、主编、第一署名人、通讯作者等应对发表著作的整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术成果中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单位致谢。
第二十二条 未查阅过的文献不得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第二十三条 学术成果表述应客观。一旦发现已发表的成果中有疏漏或错误,作者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机构报告,根据错误性质实施有效补救措施,如勘误、补遗或撤回。
第二十四条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前次发表情况。
第五章 学术评价规范
第二十五条 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人事聘用、职务聘任、岗位考核、奖项评定等同行评议时,评议专家均有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规定,对评议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议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有责任对评议材料和评议结果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漏、使用或传播。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在评议专家与评议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或冲突时,评议专家应主动向评审机构提出回避,或如实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评议对象不得干扰评价过程;评议专家不得收取评议对象赠予的有碍公正评议的礼物或其他馈赠。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评议专家在开展学术批评时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六章 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提出申诉,可要求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复议或上级部门进行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将根据教育事业和科学事业的发展需要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上海交通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