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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术论文(著作)发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5

各学部、学院(系),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为弘扬“求是”精神,营造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原创性工作,尊重他人成果,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秩序,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规范学术论文(著作)发表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术论文的署名 

1.在浙江大学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的发表,完成单位应署名浙江大学;以学位论文内容为主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以浙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2.论文作者署名应该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的大小排序(学科约定俗成有署名规定的除外),并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未参加实际研究的不得在论文中署名。 

3.通讯作者一般应该是该论文的指导教师或者是研究设想的实际提出者,在校学生一般不应以通讯作者署名。 

4.论文投递之前,所有署名人都应认真审阅,并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 

二、关于学术论文(著作)的引用 

1.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以尊重他人成果;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对文献来源如实说明;涉密文献不得引用。 

2.在论著中不得捏造和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的他人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引用时涉及到版权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关于学术论文的投稿 

1.学术论文只能选择一种学术期刊(学术会议)发表;同一篇学术论文,不得以不同语言重复发表(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除外)。 

2.论文投稿之前,应填写“论文投稿登记单”(见附件),其中论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和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博士后合作导师的作者必须签名。登记单报学院(系)科研科备案。 

四、关于论文作者的权利与责任 

1.自本通知下发后,凡在投稿前填写“论文投稿登记单”并在学院(系)备案的发表的学术论著,可在研究生毕业、博士后出站、教师选聘、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学术评价、考核评估、人才选拔、科研项目申请等过程中作为个人业绩使用。 

2.如果发表的论著出现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所有署名的作者均应承担责任,其中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和后果,按照《浙江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08]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浙江大学人事处 研究生院

本科生院 科学技术研究院 社会科学研究院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