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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国家一级学会、社会团体法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代管。1978年10月在北京成立。曾用名:中国工业经济管理研究会、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与开发促进会。第一任会长:马洪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所长、著名经济学家);第二任会长:郑新立研究员(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著名经济学家);现任会长:江小涓研究员(国务院原副秘书长、著名经济学家)。曾任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戴伯勋教授(辽宁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原院长),吴家骏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副所长),吕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原所长)。现任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史丹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的业务范围:调查与研究工业经济(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编写高等院校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教材,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编写、出版经济类图书、刊物;承办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开展人才培训和国内、外经济与管理教育的交流活动。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现有会员单位120家,其中包括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目前设有11个专业委员会。每年举办高层次论坛,组织会员单位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学界与企业界对接,中外学术交流、互访等。学会会刊:《中国工业经济》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工业经济研究所主办);学会内刊《产业论丛》(中国工业经济学会主办)。
    宗旨:发挥人才集中和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工业经济(产业经济)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为提高我国工业经济科学水平,加速我国工业经济的改革、开放、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条 名称: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CHINA SOCIETY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CSIE)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理论研究的学者、专家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发挥本会人才集中和社会联系广泛的优势,开展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的研究工作,为提高我国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学科水平,加速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贡献力量。本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挂靠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北京西城区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院2号楼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调查与研究工业经济(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
    (二)编写高等院校工业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教材,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编写、出版经济类图书、刊物。
    (三)承办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和咨询工作。
    (四)开展人才培训和国内、外经济与管理教育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本会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一般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代表性成果;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连续两次以上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重大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理事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研究总结本会工作,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般与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理事长,任职必备的条件如下: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理事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理事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5年10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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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药理学会

    中国药理学会

    中国药理学会(Chinese Pharmacological Society,CNPHARS)最早是由中国生理科学会和中国药学会的药理专业委员会联合组成的我国药理学家进行学术交流的群众组织,1985年由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为国家一级学会。
    中国药理学会是由全国药理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由会员、通讯会员和资深会员组成,目前正式注册会员近12000人,分别来自于全国药理学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医药企业等机构。中国药理学会聚集了全国在药理学相关的教学、科研、应用、生产、科普等领域的优秀药理学家。
    中国药理学会目前设有28个专业委员会:心血管药理、神经精神药理、中药与天然药物药理、生化及分子药理、临床药理、药物毒理、抗炎免疫药理、肿瘤药理、化疗药理、定量药理、药物代谢、制药工业、教学与科普药理、药检药理、生殖药理、海洋药物药理、抗衰老和抗老年痴呆药理、治疗药物检测、麻醉药理、补益药药理、药源性疾病学、网络药理、安全药理、药物基因组学、药物临床试验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了我国药理学在各方面的发展。
    中国药理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团结全国药理学工作者,开展广泛的学术活动,组织国内外药理学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全面提高我国药理学科研、教学、应用水平,促进我国药理学科学的发展、新药的研发和药物的科学应用。
    中国药理学会目前已经与美国、日本、法国、俄罗斯、英国等国家的药理学会建立了稳定的双边学术交流的合作关系,并于2006年7月在北京成功地召开了第15届世界药理学大会,来自全世界60多个国家的3000余名代表参加了大会,会议受到全体与会药理学家的一致赞扬,被国际药理学家联合会官员誉为世界药理学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
    中国药理学会主办有《中国药理学报》(英文版)、《中国药理学通报》、《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中药药理与临床》、《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杂志》、《医药导报》和《神经药理学报》等学术期刊,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药理学会的内部刊物《中国药理通讯》也为会员信息交流提供了平台。此外中国药理学会每年主办全国分析药理学学术大会,以推动分析药理学的发展,展现国内外分析药理学领域的最新研究进展。
    中国药理学会经过老一辈药理学家卓越的工作和无私的奉献,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以及全国会员的共同积极努力,目前工作已取得了重大进展。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药理学会正在以新的姿态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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