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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1-09-15

《安全生产法》在第5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求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明确,突出和强调了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

此外,为了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管三必须”原则,新法规定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负责人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主要负责人的界定,虽然新法和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均对此未有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可供参考。从下述规定来看,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都可能被认定为“主要负责人”,从而构成新法所规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但实务中,主要负责人的认定仍需要根据企业经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情况予以个案判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18日公布,以下简称“意见”)[1]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2018年7月1日生效)第5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