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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修订)

发布时间:2021-05-21

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术自律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旨在倡导追求真理、严谨求实、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保障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引导学校学术活动追求卓越的科学价值理念和科学行为规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第三条 华中农业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师生员工和在华中农业大学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有关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术伦理建设的规定。

(二)学术研究应充分了解本领域进展,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及对学术发展的贡献。要尊重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著作中引用他人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著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对自己观点形成有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列入参考文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依照各资助机构的相关规定,如实标注获资助情况,禁止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四)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原则如实申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未经授权不得代他人签名,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及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项目完成后,不得故意隐瞒关键技术或资料,妨碍后续研究与开发。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应保证单位充分、有效使用该成果,禁止将成果非法据为己有。

(五)认真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评审、论证、鉴定、评奖、学位论文答辩等学术评议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得私自更改评议结果,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学术评议,如项目评审、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七)学术评议活动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关系、导师与学生、同一导师指导的三届以内学生、被评议人提交的成果中的合作者等在学术评议活动中应严格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应酌情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

(八)成果署名者应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完成者共同约定,来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者署名顺序。论文在投稿前应经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论文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主要责任。其他形式学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对成果中自己所完成的相应部分承担责任,第一完成人应对整个成果负主要责任。

(九)对涉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应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保密。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十)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及实验伦理等方面的规定。在生物学实验,尤其是涉及到病原、动物和人类的科研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科学伦理道德规范。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凡有下列行为者,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在不涉及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完全照抄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的行为,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内容而使用他人成果的行为。

(二)剽窃。在涉及论文/著作或其他形式成果的结果、结论部分,使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包括数据、图表等)而不加说明作为自己的结果,或虽加说明而表述不当,易被误读为作者自己的结果,以及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实验材料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或篡改数据、图表、文献等资料,故意选择性地忽略某些对研究结果或结论有决定性影响的数据、图表等资料,造成研究结果与事实不符,导致结论改变的行为。

(四)重复发表。对同一实验数据、方法、样本、图表或论点等在正式出版物上进行两次及以上发表(不包括对同一数据用新方法、新思路进行重新分析,或对已发表的结果与新结果的比较分析)的行为。收录在未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会议专刊中的论文,重新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不属于重复发表。

(五)伪造学术经历、专家鉴定、证书、签名等材料。伪造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伪造签名用于项目申报、提供推荐信及成果鉴定或其它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相关荣誉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六)不当署名。在研究论文、著作、专利、奖励申请等学术成果中,未参加实际研究工作而署名,或将对学术成果作出实质性贡献者、贡献单位排除在外,或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署名的行为。

(七)代写、购买、出售学术成果。请他人代写或购买、为他人代写或出售、组织购买或组织出售论文等学术成果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合法转让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行为除外。

(八)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研究进展、学术成果等对外泄露的行为。

(九)违反科学实验的伦理。在实验材料的获取、实验范围、实验对象的知情权、实验活动的开展等方面违反相关规定、约定或准则的行为。

(十)其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六条 制定学术规范相关管理办法并进行广泛宣传。

第七条 在职务/职称评聘、学位授予、科研项目和科技奖励申 报、人才类项目申报以及相关的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

第八条 成立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与学术活动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秘书处设在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第九条 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调查认定、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等工作。

第十条 处理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并向有关人员和组织通报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应当保密的事项予以保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范解释权属于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颁发的《华中农业大学学术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