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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署名顺序应符合《医学研究诚信及相关行为规范》的学术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22
医学研究人员在发表论文或学术著作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发表学术论文的“五条禁令”和学术论文投稿、发表的有关规定。论文、著作、专利等成果的署名,应当按照其对科研成果的贡献进行署名整理,没有实质性学术贡献的,不予登记。
除著作权法外,期刊、学术协会等学术机构也提出了署名要求,一些行政机关也发布了署名文件。那么,在署名过程中,确定论文作者和排名的依据应该是什么呢?考虑到各种因素,简而言之就是学术规则,即作品使用者(如期刊、出版机构和行业学术团体)的要求。随着参与知识生产主体的数量、范围和复杂性的增加,如何使作品的署名符合客观现实、道德和法律的要求,问题越来越多。事实上,早在2015年,科技部等七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学术论文出版“五条禁令”。这一次,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明确的目标。如“没有实质性学术贡献者不得“注册”,这是一些行政领导、某一领域的学术权威或一些有投机心理的作者借身份权署名,违反学术规则的现象。
与这些规定相比,相关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但法律涉及版权保护的方方面面,与“签名”相关的内容只是其中之一。无法具体说明作者是谁以及如何安排顺序。七部门发布的学术论文出版“五条禁令”,旨在抵制“第三方”代为撰写、投资、修改、评价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和虚假行为,减少违反论文署名规范的现象,不能对规范知识生产各方的签名起到普遍而持久的作用。
虽然对科研成果署名的要求各有不同,但仍有一些基本的学术规律需要遵循:对于任何一类作者,都要根据其对作品的实质性贡献和重点进行排名,列出作者的署名权,并对其进行评价除本人要求或保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签名权;签名不受职务、职称、职务的影响,教育背景等因素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强迫因缺乏研究条件而与其合作的研究人员通过掌握稀缺的研究资源和条件,自愿或强行转让署名权。只为研究提供经费、条件、资料、管理等服务的人,不能享有著作权和署名权。
目前,学界“署名不当”和“秩序不当”问题的高发是由于边界不清,使得学术规则受到行政权力、商业利益、人情习惯等方面的干扰。事实上,对作品有贡献但根据签名规则不能列入签名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可以以感谢的形式出现在作品描述中。现实中,为了提高自身利益,扩大受益范围,一些作者把能够照顾自己行政权力的当权者、能够提高自己作品出版出版机会的学术权威、被引用率等相关数据都列为作者;或者那些拥有许多“帽子”头衔的人为了增加论文数量,达到评估和职称晋升的标准,获得更多的回报,成为“学术承包商”,以获取更多的利益,同事和同学互利互惠,互相“骑”加对方为作者这些都是科研领域的不正之风。
如何保证同一研究团队的成员按其对工作的实质贡献进行排名,是世界各国学术界的难题。特别是对于这个前沿领域的实质性贡献,外人很难评价,因此团队成员更需要以平等客观的态度,按照专业规则来评价和确认。只有树立对学术规则的尊重,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维护学术规则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才能让更多的人真正认识到签名是对作者作品的认同,同时,它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淡化其利益的附加值。只有这样,中国的学术生态才能进入良性循环。